ICS 03.080.99 MZ A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114 —2018 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 Specification of trainingformarital registration clerk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8-11-05发布 2018-11-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 1142018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5师资教材. 2 6培训内容 2 7组织管理 3 8改进与提升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培训班评价表 参考文献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MZ/T 114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江苏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涛、仲锦、郝红梅、徐中伶、蔡健、金梅、夏雯慧。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I MZ/T 114-2018 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员培训的总体要求、师资教材、培训内容、组织管理、改进与提升等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82-2017婚姻登记术语 3术语和定义 MZ/T082-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婚姻登记员maritalregistrationclerk 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MZ/T 082-2017,5.1] 3. 2 婚姻登记员培训 trainingfor marital registration clerk 为满足婚姻登记工作需要对婚姻登记员的能力和素质进行培养和训练的活动。 息服 4总体要求 4.1婚姻登记员培训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 4.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婚姻登记员培训制度,实现婚姻登记员培训的制度 化、规范化管理。 4.3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至少每2年安排本辖区婚姻登记员参加一次培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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