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220 Y 55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218—2019 代替 DB11/T 1218—2015 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 swimming resort 2019 - 03 - 27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218—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安全运营要求 ...................................................................... 2 6 管理要求 .......................................................................... 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游泳场所水平面照度检测方法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游泳场所地面静摩擦系数检测方法 .................................. 6 I DB11/T 121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1218—2015《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与DB11/T 1218—2015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删除了与造浪池相关内容(见 2015 版的 3.1,5.3 和 6.2); ——修改了场地、设施设备相关要求,并入安全运营要求(见 5,2015 版的 6);增加了设置泳线 的要求(见 5.1.1); ——修改了带出发台的泳池,出发端开始 6 m 的范围内水深度(见 5.1.11,2015 版的 6.1.1); ——修改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要求(见 5.3.8,2015 版的 4.9); ——修改了从业人员相关要求,并入人员要求(见 6.1,2015 版的 5.1,5.2,5.4 和 5.5); ——删除了对戏水设备的要求(见 2015 版的 6.1.2); ——修改了卫生环境相关要求,并入环境要求(见 6.3,2015 版的 7)。 本标准由北京市体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体育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国体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黄希发、祝伟民、宋雪阳、洪扬。 II DB11/T 1218—2019 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运营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J 122 游泳池给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人工建造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类游泳竞赛、训练、运动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social sports instructors(swimming) 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 游泳救生员 swimming lifeguard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 现场急救的人员。 3.4 水质管理员 water quality administrator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人 员。 1 DB11/T 1218—2019 4 基本要求 4.1 应在接待处或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游泳人员须知”。 4.2 应设置醒目的“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 警示。 4.3 应有广播设备,并覆盖整个游泳场所。 4.4 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且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5 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4.6 不应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4.7 消毒剂等危险化学品应储存于专用储存室,保持通风、防潮,严禁与还原剂、酸混存。 4.8 宜投保公共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并鼓励游泳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4.9 宜配备无障碍设施。 5 安全运营要求 5.1 游泳池及周边 5.1.1 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5.1.2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防滑、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5.1.3 游泳池内的给水、排水口应设置安全防吸护罩。 5.1.4 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 1.2 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 0.8 m。 5.1.5 游泳池周围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水区、浅水区警示标识。 5.1.6 有深水区和浅水区的游泳池,宜设置深浅水区隔离带。 5.1.7 儿童池应有醒目标识,并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5.1.8 泳道应使用泳线分割。 5.1.9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 6.0 m 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 1.5 m。 5.1.10 水面面积在 500 ㎡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 2 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 500 ㎡及以上的游 泳池应至少设置 4 个出入水扶梯。 5.1.11 扶梯扶手应稳固、表面光滑,扶梯踏板应有防滑措施,不应有锐边、锐角和毛刺。 5.1.12 游泳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小于 200 lx。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A。 5.2 救生设备用品 5.2.1 5.2.2 5.2.3 5.2.4 救生用设备用品应符合 GB 19079.1 的规定。 救生观察台自水面至椅面的高度应不小于 1.5 m。 应配备专用急救箱,配有急救药品,并于醒目位置设置急救点。 宜配备 AED 除颤仪。 5.3 辅助设备设施 5.3.1 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3.2 游泳池、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等公共区域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或 更换。未铺设防滑地垫的按照附录 B 测得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 0.5。 5.3.3 游泳池、卫生间、淋浴间、更衣室应有通风装置。 2 DB11/T 1218—2019 5.3.4 应在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 2 m,宽度应与走 道相通,有效水深不小于 0.2m。 5.3.5 室内游泳场所和开放夜场的游泳场所应有应急照明灯。 5.3.6 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新建游泳池配置的水处理设备应符合 CJJ 122 的要求, 并有产品合格证明。 5.3.7 应配备余氯、PH 值、水温度计、浊度仪等水质检测仪器。 5.3.8 应在游泳池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公共区域全覆盖、无死角; ——高清摄像头; ——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5.3.9 宜在深水区配备水下救生监控系统。 5.3.10 宜安装防溺水智能报警系统。 5.3.11 宜配备酒精测试仪。 6 管理要求 6.1 人员要求 6.1.1 水面面积在 250 ㎡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 3 人;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上的游 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 250 ㎡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其中流动救生员的数量应不少 于 1 人。 6.1.2 开展游泳培训项目的,每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指导的培训对象应不超过 10 人。 6.1.3 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并佩戴明显标识。 6.1.4 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信息。 6.1.5 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不应在同一时间由同一人兼任。 6.1.6 水质管理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后上岗。 6.1.7 宜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并持执业资格证。 6.2 制度要求 6.2.1 应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至少包括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管理员等 关键岗位,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6.2.2 应建立下列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a) 人数控制制度, 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 2.5 ㎡。应对进场参加游泳活动的游泳者人数进行统计, 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限制措施; b) 健康体检制度,对体检要求或需提供医院证明的人群等事项进行规定; c) 深水区游泳管理制度,实施深水合格证验证制度; d) 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对设备的安全检查、维修与维护进行规定; e) 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规定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模拟演习及培训目标; f) 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规定每年应至少进行四次模拟演习及演练要求; g) 卫生检查制度,对检查区域、频次进行规定; h) 淋浴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注意事项等; i) 意外事故上报制度,明确事故类型、上报程序、各环节责任人等; 3 DB11/T 1218—2019 j)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 6.3 环境要求 6.3.1 6.3.2 6.3.3 6.3.4 4 游泳场所环境管理应符合 GB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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