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060 A 47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372—2018 DB63/T 372-2011 气象灾害分级指标 2018 - 09 - 25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2 - 01 实施 发 布 DB63/T 37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63/T372—2011《气象灾害分级指标》,与DB63/T 372—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引言部分。 ——增加了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按照灾害影响程度,调整了各灾种先后顺序。 ——删除了“气象干旱指数”、“气象干旱等级”、“干旱发生”、“干旱发展”、“干旱持续”、 “干旱缓和”、“干旱解除”、“土壤相对湿度、“土壤重量含水率””、“土壤田间持水量”、 “前冬雪灾”、“后冬雪灾”、“春季雪灾”、“早霜冻”、“晚霜冻”、“春季连阴雨”、 “夏季连阴雨”、“秋季连阴雨”、“延迟型冷害”、“障碍型冷害”、“混合型冷害”、“高 温低湿型干热风”、“雨后清枯型干热风”、“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 “特强沙尘暴”等 28 条术语和定义(见 2011 版的 3.2.1-3.2.7、3.2.9-3.2.11、3.3.1-3.3.3、 3.7.1-3.7.2、3.8.1-3.8.3、3.9.1-3.9.3、3.10.1-3.10.2、3.11.1-3.11.5); ——修订了 “干旱”、“洪灾”、“霜冻”、“低温冷害”、“连阴雨”、“干热风”、“沙尘 天气”、“霾”、“道路结冰”、“电线积冰”、“雾”、“强降温、寒潮”、“雷电”等 13 个气象灾害的称谓,并修订了其定义(见 2011 版的 3.1、3.6、3.7、3.8、3.9、3.10、3.11、 3.12、3.14、3.15、3.16、3.17、3.18); ——修订了“雪灾”、“雹灾”、“风灾”、“高温热害”4 个灾种的定义内容(见 2011 版的 3.3、 3.4、3.5、3.13); ——修订了 “干旱”、“雪灾” 、“雹灾”、“干热风”、“电线积冰”、“雾”、“霾”等 7 个灾种的分级指标(见 2011 版的 4.1、4.2、4.3、4.12、4.14);对原标准中无明确分级指 标的“风灾”、“洪灾” 、“霜冻”、“连阴雨”、“低温冷害”、“强降温” 、“寒潮”、 “道路结冰”、“沙尘天气”、“高温热害”、“雷电”等 11 个灾种,明确了分级指标(见 2011 版的 4.4-4.11、4.13、4.17-4.18)。其中,将原标准中“强降温”与“寒潮”分级指标 (见 2011 版的 4.9-4.10)合并修订。 ——增加了 “气象灾害指数” 、“气象灾害分级指标”、“最大雷电时密度”、“雷电流幅值时 均值”、“活动积温”等 5 条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 3 条规范性附录(见附录 A-C),给出了部分指数、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原理。 本标准由青海省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气象台、青海省气候中心、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红莉、马元仓、韦淑侠、李万志、王军、李有宏、张调风、王玉娟、戴升、 钟元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63/T 372—2001。 I DB63/T 372—2018 引 言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部,天气气候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暴雨、冰雹、干旱、雷电等引发的气象 灾害频繁发生,造成的损失日益严重,减轻或防御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各行各 业共同关心的问题。 立足于天气气候监测、预警、预报业务和科研,制定科学、合理的气象灾害分级指标,是科学地认 识气象灾害的孕育、发生、发展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气象灾害评估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也是 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原版《气象灾害分级指标》(DB63/T 372-2011)于2011年发布实施,距今已有6年时间,在此期间, 该标准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以及防灾减灾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几年,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和 对自然灾害防御能力的提高,原有的部分气象灾害分级指标已不适应当今气象灾害监测和评估等工作的 需要。项目组经过大量调研、咨询和统计分析,针对原版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规范、完善和修 订,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以及防灾减灾工作。 相对于原标准,新版标准在修订的过程中,特别强调“气象灾害”与“灾害性天气”在概念上的不 同,也避免将“灾害性天气”分级指标与“气象灾害”分级指标的混淆;同时,也强调划分气象灾害等 级的致灾原则,即:气象灾害的等级应当是会发生灾害的等级,出现某个等级的气象条件便会出现这个 等级的灾害。 因此,本次修订,主要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承灾体、致灾因子和孕灾环境,完善其不同程度灾害的 可能致灾临界气象条件,确定了气象灾害分级指标。 II DB63/T 372—2018 气象灾害分级指标 1 范围 本标准界定了暴雨灾害、冰雹灾害、干旱灾害、雪灾、雷电灾害、霜冻害、冷害、连阴雨灾害、风 灾、沙尘灾害、寒潮灾害、高温热害、干热风灾害、电线积冰灾害、道路结冰灾害、雾灾、霾灾等17 种气象灾害的等级划分,并规定了相应的分级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气象、农牧、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调查、统计、评估等方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481-2017 气象干旱等级 GB/T 32135-2015 区域旱情等级 GB/T 32136-2015 农业干旱等级 GB/T 34306-2017 干旱灾害等级 QX/T 88-2008 作物霜冻害等级 QX/T 103-2009 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QX/T 355-2016 电线积冰气象风险等级 DB63/T 1565-2017 高寒积雪遥感监测评估方法 DB63/T 1578-2017 土壤干旱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暴雨灾害 出现强降雨时,大量雨水在地面低处迅速汇集,冲垮和毁损堤坝、桥梁、道路、农田,冲走人畜等 的灾害。 3.2 冰雹灾害 由于降雹使农作物受到机械损伤,破坏作物正常的生活机能或打落作物的穗粒,造成减产甚至绝收, 同时造成人畜伤亡和城市设施受损的灾害。 1 DB63/T 372—2018 3.3 干旱灾害 某一时段内,由于干旱导致某一地区人类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并发生灾害的现象。 3.4 气象干旱 某时段内,由于蒸散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地表水分短缺的现象。 3.5 雪灾 冬、春季因降雪量大、气温低造成积雪持续不融化,致使家畜冻伤、采食困难或不能采食而发生的 不同程度的牲畜伤亡事件,并可能伴有牧民冻伤、交通阻塞、电力和通讯线路中断等灾害。 3.6 雷电灾害 由雷电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或电气、电子系统等的严重损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 会影响。 3.7 最大雷电时密度 评估区域每小时每半径10公里圆周内闪电的个数最大值(单位为:10 km半径圆周内)。 3.8 雷电流幅值时均值 评估区域每小时雷电的脉冲电流所能达到的最高值的均值(KA)。 3.9 霜冻害 由于日最低气温下降使植株茎、叶温度下降到0 ℃或0 ℃以下,使正在生长发育的作物受到冻伤, 从而导致减产、品质下降或绝收。 3.10 冷害 在作物生长季节,生育期的重要阶段气温比要求的偏低(但仍在0 ℃以上),引起农作物生育期延 迟,或使生殖器官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造成农业减产的低温灾害。 3.11 活动积温 2 DB63/T 372—2018 积温的表达形式之一,是某时段或作为生长季内逐日活动温度的总和。表征地区热量资源或作物生 育对热量要求的主要指标,常用日平均气温进行计算,单位为摄氏度(℃)。 3.12 连阴雨灾害 持续较长时间的阴雨寡照天气,空气湿度大,影响作物的播种、生长发育、开花授粉、成熟以及收 获、晾晒等农事活动的灾害。 3.13 风灾 在有强烈天气过程时,由于风速过大,导致作物、植株、道路交通、通讯设施、城建设施等受损的 灾害。 3.14 沙尘灾害 由沙尘天气引发的能见度差、空气污浊、风速大等的综合性灾害。 3.15 寒潮灾害 强冷空气入侵,使气温急剧下降,同时伴有大风、降雪和冻害等天气现象,影响交通,使农作物、 经济作物、果树等遭受冻害,人们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的灾害。 3.16 高温热害 日最高气温连续高于30 ℃,给人民生活和各行各业带来不同程度影响的综合性灾害。 3.17 干热风灾害 引起作物大量蒸腾的综合气象现象(高温、低湿、较大风速的旱风),这种综合气象现象在农业技 术水平不高的条件下,严重地破坏了作物的光合作用和水分平衡,在短时间内给作物的生长发育和产量 带来很大损失。 3.18 电线积冰灾害 电线积冰是雨凇、雾凇凝附在导线上或湿雪冻结在导线上的现象,由此造成高架线路断裂等的灾害。 3.19 道路结冰灾害 3 DB63/T 372—2018 在冬季、冬春或秋冬过渡季节,排除人为原因,在有自然降雪或雨夹雪的条件下,日最低气温或地 面最低气温降至0 ℃以下,使公路表面或机场跑道结成一层薄冰或微小冰粒,影响居民出行或行车安全 和飞机起降的灾害。 3.20 雾灾 因雾障造成低能见度,影响飞机、汽车、船舶等正常行驶及危机其安全的灾害。 3.21 霾灾 因霾造成的空气污染及视程障碍,影响大气环境、居民身体健康及交通运输等的灾害。 3.22 气象灾害指数 由气象要素因子所组合的函数,其中,气象要素因子是经过严格挑选的,能反映出它本身对气象灾 害所具有的敏感度和依从性。它既可以是统计函数,也可以用线性或非线性数学式来表示。一般地,通 过对导致气象灾害的异常天气气候及其气象要素因子的研究,根据其敏感度和依从性进行综合,以不同 的数学或统计函数来定量表征气象灾害影响程度。 3.23 气象灾害分级指标 利用气象要素或气象灾害指数,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所获取的指标,来监测和评价某区域某时段内 由于天气气候异常可能引起的气象灾害的等级。 4 气象灾害等级划分 气象灾害等级划分,是依据气象灾害剧烈程度及影响程度的轻重级别划分的不同等级: ——暴雨灾害、冰雹灾害、干旱灾害、雪灾、雷电灾害、沙尘灾害、高温热害、电线积冰灾害、道 路结冰灾害、雾灾,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特重度四级; ——霜冻害、风灾、寒潮灾害、霾灾,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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