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50 B 5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160—2018 渔港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fishing harbour 2018 - 03 - 12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4 - 12 实施 发 布 DB37/T 316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先杰、吕楚岫、王晖、安洁、陈志凯、杨锐、王桂彬、于智锋、梁玉婷、黄 涛、翟国印、王力波、于谋林、齐新涛、王洪明、王涛、都松军、王昭、傅克、李齐森、魏豪。 I DB37/T 3160—2018 渔港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港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渔港分级和命名、基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船舶通航 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港区消防安全、港区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人工渔港安全管理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鲁海渔[2016]1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工渔港 artificial fishing harbour 具有码头、防波堤、航道、锚地、港池等水工建筑物,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 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等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4 渔港分级和命名 4.1 渔港分级 人工渔港按规模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以下共五个等级,其中: 2 2 a) 中心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40 万 m ,陆域面积不少于 20 万 m ;岸线长度不少于 1000 m,码 头长度不少于 6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20 m;水产品年卸港量 4 万吨以上;陆域配套建 有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 2 2 b) 一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30 万 m ,陆域面积不少于 10 万 m ;岸线长度不少于 800 m,码 头长度不少于 4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15 m;水产品年卸港量 2 万吨以上;水产品交易 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三种; 1 DB37/T 3160—2018 c) d) e) 2 2 二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10 万 m ,陆域面积不少于 5 万 m ;岸线长度不少于 300 m,码头 长度不少于 2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10 m;水产品年卸港量 1 万吨以上;水产品交易市 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两种; 2 2 三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2 万 m ,陆域面积不少于 0.5 万 m ;岸线长度不少于 100 m,码 头长度不少于 1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10 m;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 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一种; 三级以下渔港:水域、陆域面积适当,岸线、码头长度适当,具有简易配套的后勤服务设施。 4.2 渔港命名 应符合《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 5 基本要求 5.1 渔港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5.2 渔港应制定港章,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5.3 渔港应依法设立港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安全保卫、污染防治等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配备 与港口规模相适应。 5.4 渔港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有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包括: a) 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浮筒等水上水下设施; b) 为渔业船舶提供船员接送、生活物资运输等水上交通服务; c) 为渔业船舶提供垃圾和污染物接收处理、围油栏供应等服务; d) 为渔业船舶提供修造服务; e) 为休闲渔业船舶提供靠泊、上下客服务。 5.5 渔港内油库应依法设置。 6 码头作业安全 6.1 通用要求 6.1.1 码头堆物的重量不应超过码头设计的承载能力,并应在码头设置限重标志。 6.1.2 渔船在进行装卸作业时,码头前允许波高见表 1。 表1 码头前作业允许波高 渔船主机功率,kW 码头前作业允许波高,m >441 0.50 148~441 0.40 75~147 0.35 ≤74 0.25 6.1.3 大雾、雷暴雨等恶劣气象、视线不清条件下,应谨慎船舶靠泊、进出船坞等水上作业,必要时 可停止一切水上作业。 6.1.4 应确保港内道路、航道通畅,锚地安全,保证渔船、渔货及渔需物资安全顺畅的进出渔港。 6.1.5 渔港不应长期停靠商船、油船、游轮等非渔业船舶。 2 DB37/T 3160—2018 6.1.6 港池水域船舶与船舶之间、船舶与码头之间的过船桥应安全可靠。作业人员登船应走登船梯或 过船桥。 6.1.7 涨落潮期间,应关注登船梯安全状态,根据潮位水流等情况,应对停靠船舶的缆绳、带缆桩、 登船梯、跳板、吊桥等进行检查和及时调整,码头带缆应不超过带缆桩的安全工作负荷,风暴桩、带缆 桩安全负荷应用目视化方式标明。 6.1.8 每年应对各带缆桩、风暴桩的固定螺栓、地基及外观状态等进行检查,至少一次,确保状态完 好。 6.1.9 码头边沿应有明显防高处坠落警示标识和相关防护措施。 6.1.10 渔港码头上除常用照明外,应设港区应急照明。港区应急照明应有独立电源,宜采用投光灯。 6.2 渔货装卸 6.2.1 6.2.2 6.2.3 件。 6.2.4 带缆桩周围 1 m、动能箱周围 0.5 m 范围内不应堆物或停车。 吊车行走机构的最凸出部位 0.5 m 处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志范围内不应停车和堆物。 渔港内吊车等特种设备应有经过审批的设备合格证等证件,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佩戴安全帽。 6.3 渔船加冰 6.3.1 应对港内加冰渔船实行登记。 6.3.2 冰桥加冰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有值班人员进行上冰安全巡查,监督人员远离冰桥下、 出冰口等位置。 6.3.3 车辆加冰时应有安全看护人,加冰时应控制好车辆与码头岸壁的距离,防止车辆坠落。 6.3.4 渔港应严格遵守加冰时间,防止伏休渔船提前加冰、提前开捕。 6.4 渔船加油 6.4.1 渔港内加油站点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6.4.2 在港内加油的渔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渔船加油时应提前在港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加油车辆不应进港; b) 渔船加油时应与其他船只保持安全距离; c) 渔船完成加油后应立即离开加油泊位,不应妨碍其他渔船加油; d) 靠近加油泊位的船舶不应点火做饭、取暖等一切明火作业; e) 渔船不应私自占用加油泊位卸货、晒网等。 6.4.3 港内应设置渔船专用加油泊位,实施安全隔离防护,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加油泊位同时作业车辆应控制在两辆以内; b) 加油泊位区域禁止吸烟,不应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c) 加油泊位附近应设置两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泡沫灭火器。 6.4.4 港内依法配备油库的渔港,应设置陆上紧急疏散通道。 6.4.5 渔港经营者应督促渔船经营人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并对进港流动供油车提供的油 品质检合格证进行查验。 6.5 危险货物装卸 6.5.1 渔港内船舶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渔港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及有关 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作业。 3 DB37/T 3160—2018 6.5.2 危险货物装卸应划定隔离区,由专人管理。 6.5.3 装卸危险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 m。 6.5.4 装卸危险品的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 m。 6.5.5 在雷暴等恶劣天气或浪涌等恶劣海况时,应停止危险货物装卸。 6.5.6 危险品集装箱的装卸、储运和管理应按 GB 11602 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种类、性质或防护、灭 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箱应分区存放。 6.6 码头航修 6.6.1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应在渔港内进行渔船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 6.6.2 码头航修应在渔港经营人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6.6.3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隔离出的专用明火作业区域内,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消防器材,专 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7 船舶通航安全 7.1 进出港报告 7.1.1 渔船进入渔港前,船长应向渔港经营人报告船名号、船籍港、出发港及海域、船舶长度、马力、 进港工作内容、预计进出港时间等信息。渔港经营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度安排。 7.1.2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 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 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7.2 港内航行 7.2.1 应成立渔船通信组织,负责渔港与渔船的通信联络以及大风警报、海浪预报、灾情预报传送等 工作,通讯岸台应 24 小时专人值守。 7.2.2 渔港水域交通秩序良好,航道无锚泊、捕捞、养殖等碍航活动,有值班人员 24 小时在岗调度管 理。 7.2.3 港池航道通航期间应保证水深满足船舶通航要求。 7.2.4 定期检查港池、航道出入口淤泥堆积情况,影响船舶航行时,及时疏浚,保持畅通,并办理清 淤疏浚手续。 7.2.5 港区水域内,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 船舶。 7.3 港内锚泊 7.3.1 应成立渔港调度指挥组织,负责港内渔船调度指挥、维护渔船停靠秩序等工作。 7.3.2 在港池内锚泊渔船应到指定的锚地锚泊,不应在航道或非锚地锚泊。 7.3.3 锚地水域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水面比较平稳; b) 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c) 水流平缓,底质易于着锚。 7.3.4 风力在 7 级以上,多船并排系泊时,并排船数宜取二至四条。 4 DB37/T 3160—2018 7.3.5 锚地宜采取大小船舶分区锚泊。渔港锚地内各组小型渔船之间的安全距离应至少为 10 m,各组 中大型渔船之间的安全距离至少为 20 m 。 7.3.6 船舶系缆数量、材质以及布置方式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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