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01 Z 02 DB11 备案号:60735-2018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558—2018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评价指南 Evaluation guidelines forimplementation effectiveness of carbon emission management system 2019-01-01 实施 2018-09-29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558—2018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评价指标体系....................................................................... 2 6 评价方法........................................................................... 3 7 评价程序...........................................................................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指标的计分权重及评分细则 ...................... 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评价报告编写大纲及报告格式示例 ................................. 11 I DB11/T 1558—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中央财经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苗向荣、张书芳、刘永光、刘大为、王建、李舟、唐艳芬、高云龙、李航、耿 海军、刘轶芳、刘倩、许寅硕、郭冬梅、陈波。 II DB11/T 1558—2018 引 言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监管评价碳排放单位建立实施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必要过程,包括降低碳排放量 和提高碳排放管理绩效,是碳排放单位提高碳排放管理能力和检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的有效 途径,对北京市建立规范有效的碳排放管理体系、促进碳排放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化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评价,能够及时了解各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源识别和分类的科 学性、碳排放管理实施状况、完成碳排放目标和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分析汇总,为政府节 能减排和碳履约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同时,帮助企业及时识别碳排放管理相关的技术或能力缺口, 为碳排放单位落实节能减排目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 III DB11/T 1558—2018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评价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GB/T 29456 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DB11/T 1370 低碳企业评价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碳排放强度 intensity of carbon emission 企业单位产品产量(产值)或服务量的碳排放量。 [DB11/T1370-2016,定义 3.3] 3.2 碳排放源 carbon emission source 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物理单元或过程。 注:改写 GB/T32150-2015,定义 3.5。 3.3 排放因子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GB/T32150-2015,定义 3.13] 3.4 碳排放管理体系 carbon emission management systems 用以建立碳排放管理方针、目标、过程和程序以实现预期目的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的集合。 3.5 1 DB11/T 1558—2018 碳排放管理绩效 carbon emissions management performance 与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有关的、可评价的结果。 4 基本要求 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核心是持续改进碳排放管理绩效,要求碳排放单位遵循“策划-实施运行-检查改进”程序,针对碳排放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策划并提供资源,通过实施控制及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并将碳排放管理融入到碳排放单位的日常活动中。为此,碳排放单位应: a)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等外部环境,以及自身需求、能力等内部环境,建立并运行碳排 放管理体系; b) 根据所处地理位置、运营场所、组织结构等确定碳排放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c) 通过策划可行的方案,建立并运行相应的程序,以达到预期目的并持续改进碳排放管理绩效。 5 评价指标体系 5.1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由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组成。 5.2 定性评价指标体系由总体目标、一级指标(6 个)、二级指标(22 个)二个层次构成见表 1,定 性评价指标评分细则见附录 A 的表 A.1。 表1 碳排放单位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总体目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最高管理者 管理职责 组织机构与职责 碳排放管理方针 碳排放管理方针 合规性识别 碳评估 策划 碳排放管理目标、指标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定性评价 管理实施方案 资源配置 支持 理念与能力建设 文件和记录 采购控制 实施和运行 运行控制 2 DB11/T 1558—2018 表1 碳排放单位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定性评价指标体系(续) 总体目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 碳排放交易和履约 碳排放信息交流 监视、测量与分析 合规性评价 检查 内部审核 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 记录控制 管理评审的输入 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的输出 5.3 定量评价指标为碳排放强度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6 评价方法 6.1 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部分的总分由各定性评价指标得分的加和确定,总分值 100分。各定性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见附录A的表 A1。 6.2 定量评价 6.2.1 碳排放强度 碳排放强度应按照公式(1)计算: B= E ···································································(1) D 式中: B——碳排放强度(单位GDP、单位产值、单位产品等等所耗能的排放量); E——碳排放单位年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kgC02); D——碳排放单位年产品产量、产值或服务量。 6.2.2 定量评价指标分值 定量评价部分的总分由可根据北京市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确定,对于未发布行业碳排放强 度先进值的产品,可根据北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相关标准中的先进值确定,也可参考行业先进水平确 定,若查找无相关数据,可采取历史法,总分值 100分,具体要求如下: 3 DB11/T 1558—2018 a) b) c) 根据最新公布碳排放核算指南和对应的碳排放先进值,当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存在 并适用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强度在评价报告期内达到最新有效的行业 先进值,得分为 100 分,与行业先进值的差距在 10%以内(含 10%),得分为 80 分,在 10% 以外,得分为 60 分,见附录的 A 表 A.2; 当无行业先进值时,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值,得分为 60 分,达到能耗准入值,得 分为 80 分,达到能耗先进值,得分为 100 分,见附录 A 表 A.2; 当无先进值和无能耗限额标准时,查找北京市和全国同行业碳排放强度数据或能耗数据先进 水平进行比较,优先采用碳排放强度指标,优先采用北京市数据。若查找无相关数据,可采取 历史法,企业最优年度指标值下降一定幅度。 6.3 综合得分与评价结果 6.3.1 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应按照公式(2)计算: F=a1×G+a2×L·····························································(2) 式中: F——综合得分; G——定性评价得分; a1——定性评价指标权重为0.8; L——定量评价得分; a2——定量评价指标权重为0.2。 6.3.2 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以综合得分分值判定。综合得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按附录 A 中表 A.1 给出的分项权重计 取。分项得分按附录 A 中的表 A.2 的评分细则和计算方法累积计取。评价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见表 2。 表2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评价结果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分数 90~100 80~89 60~79 0~59 7 评价程序 7.1 评价启动 7.1.1 成立评价组 成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效果评价组,成员不少于 3 人,评价人数和天数视企业规模及碳排 放总量和强度确定,应指定评价组中的一人担任评价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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