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080.01 P 66 备案号:56369-2017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665—2017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for highway and waterway transportation 2017 - 06 - 12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8 - 12 实施 发 布 DB22/T 2665—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公华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吉林省公路管 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光、李昭时、庞小培、周汝胜、王珲、张正。 1 DB22/T 2665—2017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视频监控系统的术语和定义 、系统架构、前端监控资源、传输网 络、监控管理平台。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视频监控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059.1-2011 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平台互联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T 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 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JGJ/T 292-201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视频监控系统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基于IP网络,能够对音视频、数据、告警及状态等信息进行远程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对云台、 镜头等设备进行控制,独立完成视频监控相关业务。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视频监控平台、 前端系统和客户端。 3.2 前端设备 terminal device 安装于探测现场的相关器材,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解码驱动器、防护罩等。 3.3 视频监控平台 video surveillance platform 对前端系统进行管理和控制、为应用系统及多区域视频监控系统互联提供服务的软件和硬件。一般 包括呼叫建立与控制、用户与设备管理、音视频存储、流媒体处理、音视频分发、平台管理等逻辑实体。 3.4 联网单元 networking unit 为实现区域视频监控系统之间的联网而组成的具有统一格式协议通信能力,实现设备注册与发现、 监控图像获取与控制、联网设备状态查询、事件预定通告等功能的逻辑实体。 3.5 用户终端 user terminal 经联网系统注册并授权的、对系统内的数据和/或设备有操作需求的客户端设备。 3.6 2 DB22/T 2665—2017 图像编码设备 video coding device 具有视频图像的数字采集、编码、网络传输等特定功能的设备。 3.7 图像录像设备 video recording device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介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写)、播放 (读),并含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3.8 监控资源 monitoring resource 为视频监控系统提供监控信息(包含图像、声音、报警信号和业务数据等)的各种设备和系统,主 要包括联网系统的前端设备和区域安防系统。 3.9 视频传输 video transmitting 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编码解码、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 一处的过程。 3.10 协议 protocol 系统中各种设备或功能模块之间进行通信时应共同遵守的通信规则和约定,可通过软件编程实现。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QCIF:四倍的通用中间格式(Quadruple Common Intermediate Format) CIF:数字视频通用中间格式(Common Intermediate Format) D1: 数字电视系统显示格式 720P: 一种在逐行扫描下达到1280×720的分辨率的显示格式 1080P: 一种在逐行扫描下达到1920×1080的分辨率的显示格式 MPEG4:第四代动态影像解压缩协定(Moving Pictures Experts Group) H.264: 高度压缩数字视频编解码器标准 IP:因特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QCIF:四分之一的通用中间格式(Quarter Common Intermediate Format) RTP:实时传输协议(Real-Time Control Protocol) SIP:会话初始协议(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 TCP:传输控制协议(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MSTP:多生成树协议(Multi-Service Transfer Platform) VPN:虚拟专用网络(Virtual Private Network) 5 系统架构 5.1 5.1.1 5.1.2 总体要求 应采用 H.264 数字压缩技术传输,对已建非 H.264 编码的视频资源应转换为标准的 H.264 格式。 网络传输应满足 GB/T 28059.1-2011 中 4.2 要求。 3 DB22/T 2665—2017 5.1.3 应支持 FLASH、WMP、HLS 等模式进行视频播放,可以通过监控中心/应急处置中心大屏幕显示屏、 客户端、移动终端(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多种途径查看、管理监控图像。 5.1.4 视频监控系统应支持视频资源多码流管理,可按带宽需要,灵活调整视频资源码流。 5.1.5 应为行业业务应用系统开发提供 API 函数,应支持 SIP 协议,提供 SIP+RTP 二次开发接口。 5.2 架构 5.2.1 组成 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架构分为前端监控资源、传输网络和后台视频监控管理平台。公路水路交通运 输视频监控系统总体架构见附录图A.1所示。 5.2.2 前端监控资源 5.2.2.1 固定点监控资源包括对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重要路段、大型桥梁、长大隧道、大型互通 式立交桥、收费站、治超站、服务区、客运站、重点航段、湖区、码头等音视频信息采集。 5.2.2.2 移动点监控资源包括车(船)载、无人机及手持终端监控音视频信息采集。 5.2.3 传输网络 前端监控资源应接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基础通信网络和互联网。 5.2.4 后台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分为省级、地市级、县级三级管理平台。 6 前端监控资源 6.1 6.1.1 固定点监控 高速公路 6.1.1.1 节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速公路间、高速公路与普通国省道形成的枢纽互通立交,应按监控范围和角度设置 1~2 处 监控点; ——特大桥梁,应小于 2 km 间距设置一个视频监控点;大型桥梁,宜小于 2 km 间距设置一个监控 点; ——隧道应设置监控点,间距设置应在 120 m~150 m 之间; ——收费站出入口、内外广场、票证室、监控室、机房应设置监控点; ——过境环线与市(州)级以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形成的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应设置监控点; ——交通量调查站应设置监控点; ——I 类超载超限检测站应设置监控点;其他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宜设置监控点; ——服务区应设置监控点; ——气象状态监测站应设置监控点。 6.1.1.2 路段设置符合以下条件: ——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小于 2 km 间距设置一个监控点; ——具有明显地形地貌、气象分界特征的高速公路路段,应设置监控点; ——避险车道须设置监控点; 4 DB22/T 2665—2017 ——高速公路长下坡、高边坡、地质灾害易发等危险路段,应设置监控点; ——安全评价存在问题的路段应设置监控点。 6.1.2 普通国省道 6.1.2.1 重要节点: ——普通国道与普通国道形成的平面交叉或互通立交,应按监视范围和角度设置 1 处~2 处视频监 控点;普通国道与普通省道、普通省道与普通省道形成的平面交叉或互通立交,宜按监视范围 和角度设置 1 处~2 处视频监控点; ——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与连接重要车站、码头、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干线公路行车的互通 式立体交叉,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与市(州)级以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形成的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应设 置视频监控点; ——具有明显经济和交通分隔效应的普通国道,应小于 5 km 间距设置一个视频监控点; ——普通国省道长大隧道和特长隧道,3000 m 及以上隧道,应设置视频监控点,其设置间距应在 120 m~150 m 之间;1000 m 以上隧道宜按照 120 m~150 m 间距设置视频监控点; ——普通国省道交通量调查站所处位置,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普通国省道 I 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应设置视频监控点;其他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 置,宜设置视频监控点; ——气象主管部门在普通国省道设置、规划的气象状态监测站所处位置,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普通国省道在省级行政区划边界处和市(州)级行政区划边界处,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评价存在问题的路段,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普通国省道服务区、出入城市口宜设置视频监控点。 6.1.2.2 重要路段: ——普通国道、省道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应小于 5 km 间距设置一个视频监控点; ——普通国道、省道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小于 5 km 间距设置一个视频监控点; ——具有明显地形地貌、气象分界特征的普通国省道路段; ——普通国省道公路长下坡、高边坡、避险车道、地质灾害易发等危险路段,宜设置视频监控点; ——节点间距超过 20 km 的普通国省道路段,宜间隔 10 km~20 km 设置一处监测点。 6.1.3 航道 6.1.3.1 下列节点应设置监控点: ——主要航道交汇处、调头区水域、急转弯处、出海(河)口处、浮桥两岸; ——化工及危险品码头、泥浆码头、客运码头和车、客渡口; ——船闸、碍航桥梁; ——取水口和一级饮水水源保护区; ——污染物接待站、中转站; ——船舶集中区、船舶停泊区。 6.1.3.2 下列航段应设置监控点: ——碍航航段、事故多发水域; ——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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