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80.99 A12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518—2015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The norm of city community help-service of aged caring 2015 - 11 - 09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2 - 09 实施 发 布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DB35/T 1518—2015 * 2015 年 12 月第一版 2015 年 12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518-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金太阳老年综合服务中心、福建省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福建东南标准认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全驰、潘行星、黄小蓉、令狐菲、郑崇平、郭颖、洪城春、曾利耿。 I DB35/T 1518-2015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分类、建设要求、服务流程与管理、服务提供及服务质 量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提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Community station for the aged care service 政府依托社区建立的养老服务场所或搭建的服务平台。 3.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organization for the aged care service 经合法登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的各类组织。 3.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The aged care service in the community 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法律维权、精神慰藉、文 体娱乐等服务的一种新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 3.4 日间托老所 The place for day caring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寄托性养老服务的场所。 3.5 日托老人 the elderly be gived the day care 在日间托老所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 1 DB35/T 1518-2015 4 服务分类 服务可分为: a) 生活照料 生活照料内容包括: 1) 助餐: 2) 助浴: 3) 助行: 4) 助医: 5) 应急: 6) 协助: 7) 位置信息。 b) 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包括: 1) 助洁: 2) 代办。 c) 医疗保健: d) 康复护理: e) 法律维权: f) 精神慰藉 精神慰藉包括: 1) 心理咨询: 2) 临终关怀。 g) 文体娱乐。 h) 建档服务。 i) 回访服务。 5 服务站建站要求 5.1 服务站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依托社区整合各 类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5.2 服务站应有规范名称,并悬挂由民政部门规定规格的“XX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牌匾。 5.3 服务站应有服务场所,场所设在社区辖区内,应配有餐饮、休息、图书、文娱、康体、无障碍等 设施和设备,服务标识清晰、环境优美整洁、规章制度完善。 5.4 服务站应有工作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流程,制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监 督评估办法,规范服务行为。相关制度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需上墙,并印制成便民手册,分发社区老 年人。 5.5 服务站应有工作队伍,配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兼职管理人员应从社区干部或工作人员中选派,专职人员宜向社会公开招聘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 格证的人员。服务人员包括专兼职助老服务员、志愿者、专业人员。 5.6 通过服务站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应经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照齐全。 6 2 人员要求 DB35/T 1518-2015 6.1 基本要求 6.1.1 6.1.2 6.1.3 6.1.4 6.2 具备基本的劳动从业素质和民事行为能力。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富有爱心,熟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具有服务相应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上岗前应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必要时应持证上岗。 岗位技能 6.2.1 管理人员 6.2.1.1 6.2.1.2 6.2.1.3 6.2.2 熟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 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养老护理员 按照 MZ 008-2001 的要求执行。 6.3 行为规范 6.3.1 6.3.2 6.3.3 7 仪容仪表端庄、热情、大方、整洁。 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识。 尊老敬老,富有爱心,理解,宽容,忍让。 服务流程与管理 7.1 服务流程 7.1.1 接受服务申请 7.1.1.1 为申请的老人提供简洁、准确、易懂、有效的信息,便于老年人选择并确认服务项目内容和 价格,对老年人的服务申请应及时反馈。 7.1.1.2 行动不便和不能清晰表达的老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7.1.2 确定服务对象 7.1.2.1 对提出申请的老年人应及时派人上门探访,详细了解其家庭环境,做好服务前沟通,确认服 务申请。 7.1.2.2 对于探访中发现与实际不符的现象,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并提出相应建议。 7.1.3 确认服务项目 7.1.3.1 服务站应根据申请人的评估照料等级(类别)提供与其相匹配的服务项目。 7.1.3.2 当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原有的服务内容与需求不相适应时,应通过持续评估及时 变更,并重新确认服务的时间、频次、项目和内容。 7.1.4 7.1.4.1 签订协议 协议签订前应与老年人商定好服务的类型及时间、地点,并体现在书面协议上。 3 DB35/T 1518-2015 7.1.4.2 无签订协议能力的老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订。 7.1.5 安排服务 7.1.5.1 7.1.5.2 7.1.6 回访监督 7.1.6.1 7.1.6.2 7.2 协议签订后应按协议要求及工作流程安排服务。 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人健康状况,如发现意外情况,及时和服务机构联系。 服务结束后应按照协议或工作流程的安排开展回访监督活动。 回访监督时,对老人提出的咨询或投诉应记录并及时处理,保留采取措施的记录。 工作管理 7.2.1 服务站应全面掌握社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状况,建立服务对象档案的动态管理机制,具体包括 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健康情况、养老需求、服务计划及其他规章制度等资料。 7.2.2 服务站应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包括服务站的性质、宗旨,申请条件、服务方式、服务承诺、 服务对象接受或终止的办法等相关信息。 7.2.3 服务站公开信息应及时、简洁、准确、易懂,方便服务对象获得信息。 7.2.4 服务站应及时更新动态的服务信息,确保服务信息的有效性。 8 服务提供 8.1 生活照料 8.1.1 助餐服务 8.1.1.1 助餐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a) 基本饮食提供; b) 特殊协助进餐。 8.1.1.2 照顾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主动征求老人对饮食质量、种类、 烹调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记录每个老人的饮食习惯。 8.1.1.3 每周应有食谱,荤素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8.1.1.4 助餐服务地点应保持清洁卫生,室内空气要新鲜,及时通风换气,排除异味。 8.1.1.5 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食品配送机构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并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餐饮 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8.1.1.6 基本饮食类型包括普通饮食、厚流质饮食、半流质饮食、流质饮食、糖尿病饮食,宜根据老 人身体状况选择饮食类型。基本饮食类型配置参见附录 A。 8.1.1.7 鼓励老人自行进食,与他人一起进餐。 8.1.1.8 上肢有活动障碍的老人进餐时,餐具应作固定处理,宜选择勺把加大、加粗的汤勺,或协助 进餐。 8.1.1.9 (吃饭)失能老人喂食时,应视老人情况而定,每次喂食 1/3 汤匙,固体、流质食物应交替, 避免噎食;偏瘫老人进食时,应采取侧卧位,头部避免后仰,以免发生呛咳。 8.1.2 8.1.2.1 4 助浴服务 助浴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a) 上门助浴; b) 外出助浴。 DB35/T 1518-2015 8.1.2.2 助浴服务应有家属或其监护人陪护或授权;助浴前应进行安全告知,解释助浴步骤。 8.1.2.3 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天气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调节室温,避免老人着凉;洗浴完毕应 及时打开门窗,保证浴室通风。 8.1.2.4 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符合国家卫生部、国家商务部要求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 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8.1.2.5 帮助老人剃须时,可自行剃须的老人应帮助其使用安全简单的电动剃须产品,上肢行动不便 的老人,应帮助其剃须及清洁。 8.1.2.6 帮助老人修剪指(趾)甲时,应温水浸泡手足,确保甲面软化,避免老人不适,修剪完毕后 及时将碎屑集中处理。 8.1.2.7 对于戴有活动假牙的老人,应注意假牙的护理及清洁,助浴前应协助其将假牙摘下,以防在 助浴过程中假牙脱落,造成危险。 8.1.2.8 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应采取应急措施。 8.1.3 8.1.3.1 助行服务 助行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a) 陪同散步; b) 陪同外出。 陪同散步一般在老人的住宅区内及周边区域。 陪同外出服务应做到上门迎接,送达指定地点,注意途中安全。 助行前应提醒老人穿着适当长度的裤子及合脚防滑且平稳的鞋子。不宜穿着拖鞋、高跟鞋和 8.1.3.2 8.1.3.3 8.1.3.4 丝袜。 8.1.3.5 需携带药品外出的,助行前应提醒老人携带。 8.1.3.6 若老人使用手杖或拐杖,助行前应检查手杖或拐杖的螺丝及底部橡皮垫是否牢固,并在旁协 助与引导;行走 30 分钟左右应适当让老人坐下休息一次。 8.1.3.7 若老人使用轮椅,助行前应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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