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办秘字〔2021〕14 号 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 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 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 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 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 信息范围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 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 App 基本功能服务。 现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指导督促本地区 App 运营者抓紧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违法 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1 年 3 月 12 日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行为,保障公民 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动智能终端上运行的 App 存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应当遵 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pp 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 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 App 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 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 App 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 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 第四条 App 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 本功能服务。 第五条 常见类型 App 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一)地图导航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定位和导航”,必要个人信息为:位 置信息、出发地、到达地。 (二)网络约车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巡游出租汽 车电召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乘车人出发地、到达地、位置信息、行踪轨迹;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三)即时通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网络 即时通信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账号信息:账号、即时通信联系人账号列表。 (四)网络社区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博客、论坛、社区等话题讨论、信息 分享和关注互动”,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五)网络支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支付、提现、转账等功能”,必 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注册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 (六)网上购物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购买商品”,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七)餐饮外卖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餐饮购买及外送”,必要个人信息包 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八)邮件快件寄递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寄递 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寄件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等身份信息; 2.寄件人地址、联系电话; 3.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4.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九)交通票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交通相关的票务服务及行程管理(如 票务购买、改签、退票、行程管理等)”,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旅客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旅客类型。旅客类型通常包括儿童、成人、 学生等; 3.旅客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车次/船次/航班号、席别/舱位等级、 座位号(如有)、车牌号及车牌颜色(ETC 服务); 4.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十)婚恋相亲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婚恋相亲”,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婚恋相亲人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 (十一)求职招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求职招聘信息交换”,必要个人信 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求职者提供的简历。 (十二)网络借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用于消费、 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申贷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 (十三)房屋租售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个人房源信息发布、房屋出租或买 卖”,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房源基本信息:房屋地址、面积/户型、期望售价或租金。 (十四)二手车交易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二手车买卖信息交换”,必要个 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购买方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 3.出售方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车辆行驶证号、车辆识别号码。 (十五)问诊挂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咨询问诊、预约挂号”,必要 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挂号时需提供患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预约挂号的医院和科室; 3.问诊时需提供病情描述。 (十六)旅游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旅游服务产品信息的发布与订购”, 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出行人旅游目的地、旅游时间; 3.出行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 (十七)酒店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酒店预订”,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住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入住和退房时间、入住酒店名称。 (十八)网络游戏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必要 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十九)学习教育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必要个 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本地生活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家政维修、家居装修、二手闲置物 品交易等日常生活服务”,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一)女性健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女性经期管理、备孕育儿、美容 美体等健康管理服务”,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二十二)用车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租赁汽车 等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使用共享汽车、租赁汽车服务用户的证件类型和号码,驾驶证件信息;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4.使用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汽车服务用户的位置信息。 (二十三)投资理财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股票、期货、基金、债券等相关 投资理财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投资理财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 3.投资理财用户资金账户、银行卡号码或支付账号。 (二十四)手机银行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进 行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等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 银行预留移动电话号码; 3.转账时需提供收款人姓名、银行卡号码、开户银行信息。 (二十五)邮箱云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邮箱、云盘等”,必要个人信息 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六)远程会议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网络提供音频或视频会议”, 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二十七)网络直播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向公众持续提供实时视频、音频、 图文等形式信息浏览服务”,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二十八)在线影音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影视、音乐搜索和播放”,无须 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二十九)短视频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不超过一定时长的视频搜索、播放”, 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新闻资讯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新闻资讯的浏览、搜索”,无须个 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一)运动健身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运动健身训练”,无须个人信息, 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二)浏览器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浏览互联网信息资源”,无须个人 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三)输入法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文字、符号等输入”,无须个人信 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四)安全管理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查杀病毒、清理恶意插件、修复 漏洞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五)电子图书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电子图书搜索、阅读”,无须个 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六)拍摄美化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拍摄、美颜、滤镜等”,无须个 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七)应用商店类,基本功能服务为“App 搜索、下载”,无须个人信 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八)实用工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日历、天气、词典翻译、计算器、 遥控器、手电筒、指南针、时钟闹钟、文件传输、文件管理、壁纸铃声、截图录 屏、录音、文档处理、智能家居助手、星座性格测试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 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三十九)演出票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演出购票”,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观演场次、座位号(如有);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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