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508. DB11/T 768-2010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509. DB11/T 769-2010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评估标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510. DB11/T 771-2010 涝峪苔草栽培技术规程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511. DB11/T 772-2010 梨贮藏保鲜技术规程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512. DB11/T 775-2021 多孔混凝土铺装技术规程 513. DB11/T 776.1-2011 514. DB11/T 776.2-2011 515. DB11/T 776.3-2011 516. DB11/T 777-2011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 517. DB11/T 778-2011 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 518. DB11/T 779-2011 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 519. DB11/ 780-201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 2 部分:城市道路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 备注 北京市公安局 2021 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北京市公安局 2021 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 3 部分:公路 交通委员会 48 2021 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2021 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ICS 93.080.30 Q 84 备案号:30550-2011 北 京 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776.3—2011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 3 部分:公路 Setting guidance on intell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Part 3: Highway 2011 - 04 - 28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11/ 776.3—2011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高速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 1 5 国家级公路(国道)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 3 6 省级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 6 7 县级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 7 8 其他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 9 参考文献............................................................................. 10 I DB11/ 776.3—2011 前 言 DB11/ 776《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分为三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城市道路; ——第3部分:公路。 本部分为DB11/ 776的第3部分。 本部分1~3、4.8.2~4.8.3、5.6.5~5.6.7、5.7.2~5.7.4、5.8.2~5.8.3、5.9~5.10、6.7.2、 6.7.3、6.9~6.10、7.4、7.7~7.10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隋亚刚、张惠民、邹平、袁宏伟、王玲、梁玉庆、王建国、王岚、王世华、申 晓鹏、姜杰、刘金坤、魏然、史岩、范永强、张新城、张荣光、胡建军、单海辉、章长彪、宋玉宏、刘 荣峰、乔梁、王晓峰、李斌、孔涛、张纪升、袁长亮、高增华、刘立勇、黄建玲、汪祖云、孙宇星、刘 文韬、王刚、邹迎、赵静、王家川、王晶晶、李静、张晓亮。 DB11/ 776.3—2011 引 言 近年来,北京市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相关研究和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效果,包括道路交通信号控 制系统、交通诱导发布系统、交通运行监测系统等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较高的应用水平,在日常的道 路交通管理、事故预防、道路养护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控制、交通可变情报板、交通视频监控、交通流检测、交 通违法监测等类设备,是交通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交通安全与运行管理中 发挥了重要作用,与道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需求迫切。 本部分对不同等级的新、改、扩建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中,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的综合布设、设置 要求以及基础工程等予以规定。 本标准为系列标准,由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通用技术要求、城市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要求、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三部分组成,为新、改、扩建道路及养护工程规划、设计中, 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提供指导,为有关部门审批、协调工程项目提供依据。 III DB11/ 776.3—2011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 3 部分:公路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不同等级公路的交通建设中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北京市新、改、扩建公路和养护工程等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776.1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DB11/T 776.2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2部分:城市道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DB11/ 77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路 highway 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根据公路的 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等技术 等级;根据公路在政治、经济、国防上的重要意义和使用性质划分为:国家级公路(国道)、省级公路 (省道)、县级公路(县道)、乡级公路(乡道)、村级公路(村道)、专用公路。 4 高速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4.1 交通控制设备设置要求 4.1.1 高速公路与主干路采用跨线桥式立体交叉方式相交,应在桥下平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 备,十字路口控制设备独立驱动端子组不少于 24 个,丁字路口控制设备独立驱动端子组不少于 16 个; 各进口处均应具备闯红灯违法监测功能;须具备符合开放式通信协议标准的联网和感应控制的功能。 4.1.2 高速公路与次干路采用跨线桥式立体交叉方式相交,应在桥下平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 备,路口控制设备独立驱动端子组不少于 16 个;各进口处均应具备闯红灯违法监测功能;须具备符合 开放式通信协议标准的联网和感应控制的功能。 4.1.3 高速公路进入规划城市区域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辅道处应具备闯红灯违法监 测功能。 1 DB11/ 776.3—2011 4.2 车道灯设备设置要求 在关键节点(高速公路与快速路、主干路、一级公路等的交叉节点)上游路段以及事故常发路段, 应设置车道灯控制设备。 4.3 可变情报板设置要求 4.3.1 在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一级公路等节点交叉且有分流条件的地方,应设置 可变情报板。 4.3.2 在高速公路与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相交且具备分流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并从 区域交通诱导层面确定可变情报板的布设方案,可变情报板的布设位置及发布内容应确保交通分流信息 能够被正确发布。 4.4 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设置要求 4.4.1 在关键节点(高速公路与快速路、主干路、一级公路等的交叉节点)上游路段设置具备超速违 法监测功能的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在事故常发路段前方 100m 以上位置,设置超速违法监测设备。 4.4.2 在进入规划城市区域的高速公路路段上,每隔 2km 左右应设置一套具备应急车道监测功能的交 通违法监测设备。 4.4.3 在出、入口间距大于 5km 的高速公路路段,应设置具备速度检测和应急车道监测功能的交通违 法监测设备,同一方向两套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 8km。 4.4.4 高速公路进出市界的路段或收费站上游路段应设置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4.4.5 在高速公路与快速路、主干路、一级公路等交叉节点,应设置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对各方向 出入车辆进行监测。 4.4.6 在高速公路与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相交且具备分流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设置 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4.5 视频监控设备设置要求 4.5.1 在高速公路与次干路以及二级公路以上交叉的地方,应设置覆盖节点区域、具备云台控制功能 的视频监控设备。 4.5.2 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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