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20 CCS R 80 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 2565—2022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otential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in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2022-08-25 发布 2022-09-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T 2565—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隐患排查 ............................................................................ 2 6 隐患等级 ............................................................................ 5 7 隐患报告与告知 ...................................................................... 7 8 隐患治理 ............................................................................ 7 9 档案管理 ............................................................................ 9 10 统计分析 ........................................................................... 9 附录 A(资料性) 隐患排查目录 .........................................................11 附录 B(资料性) 隐患整改通知单 .......................................................12 附录 C(资料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 .................................................13 参考文献 .............................................................................. 14 I DB45/T 2565—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智慧交通安全咨 询有限公司、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梅、王伟、李政、胡华平、姚凤金、蓝日彦、李迎春、吴小流、卢达聪、王 景哲、黄耀国、覃淇锋、冯学茂、陆山风、潘荣建、何廷全、莫昕、钟和君、刘卫、阮学程、李春来、 杨莉婕、莫振辉、蒋峰、朱雪梅。 II DB45/T 2565—2022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涉及到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交通运输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给出了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方法,规定了隐患报告与告 知的程序,规范了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的工作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公路工程建设和水运工 程建设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通运输行业其他领域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 accident hazard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 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3.2 重大事故隐患 major accident hazard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 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3.3 一般事故隐患 general accident hazard 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4 基本要求 4.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全员参与、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4.2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 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3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4.4 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 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4.5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1 DB45/T 2565—2022 4.6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符合生产经营实际的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及时调整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 4.7 生产经营单位宜结合本单位风险清单,在生产经营初期对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作业程序、人员、 设施设备、危险物品、作业环境、基础管理等开展首次分析,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目录。风险清单和排查 目录应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排查目录格式参见附录 A。 4.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宜按照工作准备、隐患排查、评估核定、报告与告知、防范治理、验收销 号、归档等程序实施闭环管理。 4.9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排查计划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工作可与日常管理、监督 检查等工作相结合。 4.10 各级、各类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可合并开展,多类型多层级的合并检查应遵循统一领导、全面覆 盖、高效协同、突出重点的原则。 5 隐患排查 5.1 排查方案 5.1.1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和政府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分别制定相应排查方 案,排查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 a) 排查目标和任务; b) 排查级别和排查类型; c) 排查责任部门、人员组成及其职责; d) 排查范围与排查重点; e) 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f) 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g) 排查清单附表(可选)。 5.1.2 生产经营单位宜参考事故隐患排查目录,根据实际排查工作从目录中选取相应排查项目编制排 查清单。 5.2 排查小组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前应组建隐患排查小组,小组成员根据排查级别由各级相关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相关岗位技术人员组成。 5.3 5.3.1 排查组织级别 分级 5.3.1.1 事故隐患排查遵循“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排查组织级 别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实际组成情况设置,一般可分为公司级、分公司(项目)级、部门(车 间、工区)级、班组(车队、船舶)级、岗位级等级别。 5.3.1.2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管理的或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工艺、设施设备、电气系统、储运系 统、消防系统等专项性隐患排查可设置专业级排查组织级别,必要时可聘请相关经验技术专家或技术服 务机构指导。 5.3.1.3 跨部门、跨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或本级排查技术力量、装备能力不足时,应由上一级排查组 织级别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5.3.2 2 公司级 DB45/T 2565—2022 5.3.2.1 公司级事故隐患排查应由公司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排查小组可由公司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3.2.2 公司级事故隐患排查以综合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为主,重点排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情况和管辖范围内较大及重大风险点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3.3 分公司(项目)级 5.3.3.1 分公司(项目)级事故隐患排查应由分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排查小组可由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3.3.2 分公司(项目)级事故隐患排查以综合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为主,重点排查分公司(项 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管辖范围内较大及重大风险点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3.4 部门(车间、工区)级 5.3.4.1 部门(车间、工区)级事故隐患排查应由部门(车间、工区)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排查小 组成员可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3.4.2 部门(车间、工区)级事故隐患排查分为综合隐患排查、专项隐患排查和日常隐患排查,重 点排查本部门(车间、工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管辖范围内一般及以上风险点的管控措施落 实情况。 5.3.5 班组(车队、船舶)级 5.3.5.1 班组(车队、船舶)级事故隐患排查应由班组(车队、船)长组织实施,排查小组成员可由 班组(车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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