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规定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CTSO--C10b)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 号 :CTSO—--C10b 批准日期:1994年8月16日 民航局局长授权 批准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CTSO)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 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 的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技术标准规定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CTSO--C10b) 1. 适用范围 为使民用航空器上所使用的气压高度表(敏感型)取得相应的机载 设备批准标记,本规定制定了气压高度表(敏感型)的最低性能标准。 凡在本规定生效之日及以后生产的新型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欲取得 相应的机载设备批准标记,必须符合本规定后附的《气压高度表(敏感 型)最低性能标准》。凡在本规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气压高 度表(敏感型),可按原批准标准继续生产。 2. 标记 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CCAR21)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外,还 应将量程清晰而永久地标记在设备上: 3. 资料要求 除CCAR21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外,制造人还应向中国民用航空局 适航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制造人编制的使用说明书。 (2)一套完整的仪表主要部件图纸和试验报告。 (3)适用于安装程序的原理图。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最低性能标准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上所使用的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最低性 能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包括两种基本的仪表: 1型—量程:10000米(35000英尺)。气压刻度范围至少为: 94.6~104.9千帕(28.1~30.99英寸汞柱)。可包括与气压刻度共同指 示高度的标志。 Ⅱ型-一量程:15000米(50000英尺)。气压刻度范围至少为: 94.6~104.9千帕(28.130.99英寸汞柱)。可包括与气压刻度共同指 示高度的标志。 3. 一般要求 3. 1 环境条件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在经受本条款所规定的环境下,应保持正常 工作。下列条件仅作为设计要求提出。试验应按5、6、7中的规定进 行。 3. 1. 1 温度按照仪表制造人的说明书将仪表安装好。仪表在环境温度为 一30~50°C范围内应功能正常,而耳当暴露于65~70°C温度下时, 121 不应受到有害影响。 3.1.2 温度仪表暴露于温度约32°,相对湿度为0~95%的条件下应功能正 常,而不应受到有害影响。 3.1.3 振动按制造人的说明书将仪表安装好,仪表在经受下表所规定的振 动条件时,应功能正常,而不应受到有害的影响。 频率 最大全振幅 仪表在机体上 最大 的安装位置 赫 (Hz) 毫米英守 加速度(g) (mm) (in) 仪表板 5~50 0. 5 0. 020 1. 5 或隔振座 50~500 0.5 3. 1. 4 高度 除非受3.1.1限制,否则,仪表经受相当于一300~15240米 (1000~50000英尺)标准高度的正确的压力及温度时,应功能正 常。而不应受到有害影响。 当将仪表正确地安装好,并且施加101.3千帕(29.92英寸汞柱)的 绝对大气压力时,仪表外部应能承受住169.3千帕(50英寸汞柱)的绝对 压力。 3. 1. 5 磁影响 仪表的磁效应对装在同一飞机上其他仪表的工作不得产生有 害影响。 4. 详细要求 4. 1 指示方法 应使用下列方法,对于高度增加的指示,高度每变化300米(1000 英尺),敏感指标应按顺时针方向转动360°。也应提供表示300米(1 000英尺)倍数的方法。 4.2 刻度盘标志 4. 2. 1 刻度间隔 刻度间隔最小为6米(20英尺),主刻度线为30米(100英 尺)。 4.2.2 调零装置调零装置必须能使高度表指示与机场当时当地大气压相应 的标高。调零装置至少能在94.6~104.9千帕(28.1~30.99英寸汞柱 或946~1049毫米)的全部范围内指示海平面大气压力。 3- 假如调零装置超过其大气压力的刻度范围,则必须有一个安全装 置以防止压力刻度出现不正确的指示。 4.2.3 表面涂层除非另有规定,刻度线、数字和指针应涂无光白色材料,而 非功能性表面则应是耐久的无光黑色。 4.2.4 名称刻度盘上应有“高度”或“ALT”字样,涂层应与数字的涂层- 致。 4.3 可见度 在小端直径为表壳孔径、其母线与刻度盘中垂线至少成30°角的 截锥体内所有点上,指针和刻度盘标志均必须是可见的。 刻度盘与表玻璃之间的距离应尽可能小,且最大不得超过6.4毫米 (0.25英寸)。 5. 试验条件 5. 1 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所要求的全部试验均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大气压为76厘米(约29.92英寸)汞柱高,温度大约为25°C。当进行试 验时的大气压力或温度与上述值明显不同时,应对差值制定允差。 5. 2 振动(减小摩擦的振动) 除非另有规定,仪表的所有性能试验均应在下列振动条件下进行: 全振幅为0.05~0.13毫米(0.002~0.005英寸),频率为25~33赫。此 处的全振幅是指从正最大值到负最大值的总位移。 5. 3 振动设备 所使用的振动设备应能产生3.1.3所规定的全振幅和频率且具有 下列特性的振动: 5. 3. 1 直线运动振动振动设备应能产生沿仪表三个垂直轴的振动。 5.3.2 圆周运动振动振动设备应使仪表上的某点在与垂直平面成45° 角的平面内作圆周运动,圆的直径等于所规定的最大全振幅。 5. 4 标准压力 校准高度表所使用的标准压力应为表1中规定的压力。 5. 5 位置 除非另有规定,进行所有试验时仪表均应安装在其正常工作位置。 6. 专项性能要求 所有仪表均应经受制造人认为证明符合标准(包括下列适用要求) 所必需的全部试验。 6. 1 刻度误差 在本试验之前,高度表应在与5.1规定不同的压力条件下至少保持 12小时不工作。将大气压刻度调至101.3千帕(29.92英寸汞柱)并记录 刻度误差。在不改变气压调节刻度的情况下,高度表应连续经受表1中 规定的压力。以不超过6100米/分(20000英尺/分)的速率范围减小 压力到约600米(2000英尺)的试验点。试验时应以与试验设备相应的 速率接近试验点。高度表应在与每个试验点相应的压力下至少保持1 分钟(不超过10分钟),然后读数。所有试验点的误差不得超过表1中规 定的允差。在压力均匀变化时,指针不得有后冲现象和不规则运动。 6. 2 迟滞 高度表首先暴露于相当于刻度上限的压力(按6.1),不超过15分 钟,并且高度表仍在这个压力进行迟滞试验。以约6100米/分(20 点910米(3000英尺)以内。然后,以约910米/分(3000英尺/分)的 速率接近试验点。当压力在这个试验点稳定10秒之后,仪表的指示误 差差应小于30米(100英尺)(6.1条)。在这个压力下至少保持5分钟(但 不超过15分钟),读数并记录。读数之后,应按上述速率继续增加压力 直到与第二个试验点等效的压力为止。高度表在此压力下至少保持1 分钟(但不超过10分钟),然后读数。读数之后,按上述速率继续增加压 力,直至达到大气压。高度表在这两个试验点的任一试验点的读数,与 刻度误差试验中相应高度的读数之差不得大于表2中规定的允差。 6.3 后效 仪表在完成迟滞试验后5分钟内,其指针必须回到原位置上。对于 大气压发生的任何变化,应修正到表2规定的允差之内。 6.4 摩擦 高度表以相当于约230米/分(750英尺/分)的均匀速率降压。按 表3中规定的高度,由于轻拍仪表所引起的指针读数的变化量,应作为 摩擦所产生的误差,并且不应超过表3中规定的允差。 6.5 表壳泄漏 5— 在表壳内施加相当于5490米(18000英尺)高度的压力,1分钟内 由泄漏产生的压力降低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允差。 6. 6 位置误差 当给仪表施加大气压力时,仪表在正常工作位置和任何其他位置 上的读数之差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允差。 6.7 气压刻度误差 在环境压力不变的情况下,气压刻度范围内的各个调节位置应使 指针指示表4规定的相应高度士8米(25英尺)。 7. 鉴定试验 本标准包括的高度表应能成功地通过7.1~7.5中的试验以及下列 表壳压力试验: 当环境温度为25°C,大气压为101.3千帕(29.92英寸汞柱)(绝对 值)时,密封仪表的静压源,然后以2秒增加67.7千帕(20英尺汞柱)的速 度升压至169.3千帕斯卡(50英寸汞柱高)(绝对值),并保持此压力3分 钟,对高度表或其精度不能产生有害影响。 7. 1 低温 仪表在一30°温度下暴露3小时,然后在此温度下按4.1的要求进 行试验。此时仪表在任一试验点的读数与在室温时的读数之差不得超 过表1中规定的允差值。 7. 2 极限温度暴露 仪表暴露于65°C和70°C环境温度下各24小时后,再在室温下 放置3小时,经受6.1的试验并应符合其要求。 仪表按本条试验之后不应有损坏的迹象。 7.3 振动 7.3.1 谐振在仪表工作的情况下,对仪表进行5.3规定的相应范围的谐振频 率检查。以确定部件是否有任何谐振频率存在。所使用的振幅应是不 超过3.1.3规定的最大全振幅和最大加速度的任何适用值。 仪表应承受相当于3.1.3规定的最大全振幅和/最大加速度的振 动,以谐振频率在每条轴线上振动1小时,或做圆周振动。当沿着任何 一条轴线进行振动时,遇到的谐振频率在一个以上,则以最剧烈的谐振 进行试验,或将试验按谐振频率分段进行试验,两种方法中应按被认为 16-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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