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规定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 (CTSO-C51a) 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 号:CTSO-C51a 批准日期:1992年5月3日 批准 人: 中国民用航空局 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每份技术 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 遵守的准则。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 1. 适用性 本技术标准规定指明航空器的飞行数据记录器为取得有关 CTSO标记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要取得这种标记和在 本标准规定的有效日期或在此以后制造的新型飞行数据记录 器,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的最低性能 标准。 2.标记 除CCAR一21部第八十四条(四)要求的标记外,记录器还 应标记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3.资料要求: 制造人应向民航局提交下列资料: (1)六份制造人的使用说明书,使用限制和安装限制,安装 规程。 (2)一份制造人的试验报告。 1992年6月1日发布 技术标准规定CTSO一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的最低性能标准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主要提供航空器的飞行情况和飞行事故 分析用的航空飞行数据记录器(以下简称记录器)必须满足 产品的最低性能标准。记录器就能在本标准3条规定的环境 条件下正常工作。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三种基本类型的至少能记录时间,高 度,空速,垂直加速度,航向等5个参数的记录器。 2. 分类 记录器分为如下三种基本类型: I型非弹射型记录器 Ⅱ型一非弹射性记录器,装机位置应限定在离开穿过机 身的主翼结构和远离任一燃油箱处的距离大于翼根弦长的 1/2的任一位置上。 Ⅲ型一可弹射型记录器,装机位置不受限制。 3. 一般要求 3. 1 环境条件 下列环境条件只作为设计要求。诸项试验则应按本标准 第5、第6、和第7条的规定进行。 3.1.1温度 当按照记录器制造人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要 1992年6月1日发布 技术标准规定CTSO一C51a 求进行安装时,记录器在如表1中A栏所列的环境温度范 围内应能正常工作,而且当被暴露在如表1中B栏所列的温 度范围内时,记录器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3.1.2湿度 当记录器被暴露在温度约为32℃,相对湿度为0~95% 范围内的任一相对湿度条件时,记录器应能正常工作,而且 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3.1.3振动 当按照记录器制造人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要 求进行安装时,记录器在经受到如表2所列振动特性的情况 下应能正常工作,而且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3.1.4高度 当记录器在经受相当于一305~15240m(1000~ 50000ft)标称高度范围的等效压力和温度(按附录A《标准大 气数据简表》)时,除了在应用本标准第3.1.1条而受到限制 以外,记录器应能正常工作,而且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当记录器在经受绝对环境压力为169.319Kpa(50inHg) 和10.159Kpa(3inHg)这两个极端的情况下,记录器不应受 到不利影响。 3.1.5无线电干扰 记录器在任何飞机所用频率的条件下工作时,对安装在 同一架飞机上的电子设备,记录器应不是有害的干扰源(无 论是以发射的形式或是反馈的形式)。 3.1.6磁影响 记录器的磁效应对安装在同一架飞机上的其它设备的 工作应不产生不利影响。 1992年6月1日发布 3 技术标准规定 CTSO-C51a 4. 详细要求 4. 1 记录介质 记录介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机械划痕的记录器的记录装置应以不小于每小时 6英寸的速度前进,而采用其它记录方式的记录器,其记录 方式应按本标准第4.3条规定的分辨精度使用种足以分 辨清晰的速率运行。 b.记录介质应能够提供飞机至少一次飞行的整个航程工 作时间所需数据的记录。 c.记录介质在本标准规定的极限内不应受到变质或记录 数据失真。 4.2 记录间隔和记录范围 a.时间 记录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1min。 b.压力高度 在标准大气压条件下,记录范围为-305~15240m(-1000~ 50000ft)。记录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s。 c.空速 记录范围为185~833.4Km/h(100~450Kn,仪表指示空 速)。 d.垂直加速度 记录范围为58.8~29.4m/s²(十6~-3g)。 记录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0.1s,或者以1s的时间间隔记录 峰值加速度。 e.航向 记录范围为360°方位角。 1992年6月1日发布 4 技术标准规定CTSO一51a 记录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1s。 4. 3 记录分辨率 记录分辨率应使所记录的数据能够进行分析,且具有本 标准第6条规定的精度。 4. 4 记录保护 在本标准所规定的极限范围内,记录器的设计应使所记 录的数据能得到完好的保护,以防止由于火烧、冲击和海水 浸泡引起的任何损坏。 4.5 压力高度 应符合本标准中表3和表4规定的要求。 4.6 空速 应符合本标准中表5规定的要求。 4.7 电源变化 当直流电压在十10%~一20%的范围内变化或交流电 压在10%之间变化,频率在土5%之间变化,且交流电压和 频率的变化为同一个方向时,所有的部件都应能正常工作。 当在较低电压下工作时,记录器就不致于被损坏。 4.8 电源故障显示 当电源出现异常情况下不能保证记录器正常工作时,应 能提供“电源故障显示”。 4. 9 自动弹射 直型记录器的自动弹射装置,包括固定可弹射部分的结 载荷的作用时,应能够自动弹射。 5. 试验条件 5.1 大气条件 1992年6月1日发布 5 技术标准规定CTSO-C51a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要求的所有试验都应在大气压力 为101.325Kpa(约等于29.92inHg),环境温度约为25℃的条 件下进行。如果试验时的大气压力或温度与上述规定值有显 著差异时,应当给出偏离规定条件的修正量。 5.2 振动(应使阻尼减为最小)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性能试验都可以在使记录器经受振 动频率为25~33Hz(1500~2000C/min),“双幅值”为0.050 ~0.127mm(0.20~0.15in)的振动条件下完成。 注:此处使用的术语“双振幅”是指从正的最大振幅值到 负的最大振幅值的总位移。 5.3 振动试验设备 所选用的振动设备应能提供符合本标准第3.1.3规定 的振动频率和振幅值,并且有下列振动特性。 5.3.13 线性运动振动 振动设备(用于测试飞机机身构架上安装的记录器或其 各部分)应能沿该试验样品的三个相互垂直的每个轴向施加 振动。 5.3.2圆周运动振动 振动设备(用于测试在减震座架上安装的记录器或其各 部分)应能使记录器外壳上的某一点在与水平倾斜45°的斜 面上作直径为双幅值的圆周运动。 5. 4 位置 所有的试验都应使记录器安装在正常工作位置上进行。 5. 5 试验电压 所有的性能试验都应在记录器制造厂推荐的额定电压 条件下进行。 5.6 功率条件 1992年6月1日发布 6 技术标准规定 CTSO-C51a 所有的性能试验都应在记录器制造广推荐的额定功率 条件下进行。 6. 充许记录误差 6.1 高度记录误差 记录器应按表3规定的试验点,以减压和增压的方式进 行“允许误差测试”。在这一试验过程中,其压力的变化速率 应不低于914.4m/min(3000ft/min)。在减压时,其压力应下 降到表3规定的试验点的值,但不应超过该值;在增压时,其 压力应上升到表3规定的试验点的值,但不应超过该值。在 每个试验点上施加了规定的压力之后的1min之内,其记录 误差应不超过表3中规定的每一个试验点的容差值。 6.2 加速度记录误差 在稳定条件下的加速度记录误差应不超过士0.2g,在跟 随一个0.5秒或更大持续时间的单个的、三角形的加速度脉 冲时,其总的记录误差应不大于加速度值的10%(用分析评 估的方法也可以被接受)。 6.3 时标记录误差 在8小时内,时间间隔记录误差应不超过士1%。 6.4 空速记录误差 记录器应按表5规定的试验点,以增加速度和减少速度 的方式进行允许误差测试,其允许误差应不超过表5中规定 的容差值。 6. 5 航向记录误差 在360°方位角的范围内,以每15°的间隔进行测试时, 航向记录误差应不超过土2°。在传感器和记录器之间这个误 差是不同的。 1992年6月1日发布 7 技术标准规定CTSO-C51a 7. 性能试验 除记录器制造产认为必要的任何其它试验以外,下列诸 项试验应作为确定记录器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性能要求的 依据。 7. 1 室温试验 记录器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测试,必须符合本标准第6条 规定的要求。 7.2 低温试验 记录器应能经受环境温度为一55℃、持续时间达5小时 的低温。并在此低温条件下进行测试,记录器应符合本标准 第6条规定的要求。 7.3 高温试验 记录器应能经受环境温度为55℃,持续时间达5小时 的高温。并在此高温条件下进行测试,记录器应符合本标准 第6条规定的要求。 7. 4 极限温度暴露试验 使记录器暴露在70℃的高温极限环境条件下保持24 24小时之后,随即又暴露在室温条件下不超过3小时,记录 器能满足本标准第7.1条规定的要求,而且不应有由于暴露 在极限温度下所导致损坏的痕迹。 7.5 迟滞试验 首先让高度传感器承受相当于15240m(50000ft)标称 高度的等效压力11.639Kpa(3.44inHg)不大于15分钟之 后,压力应以相当于每分钟高度降低不小于914.4m (3000ft/imn)的速率增加,直至压力达到相当于76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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