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1752016 2016北 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175一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 7 年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6北 京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幼儿 园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月1日 起施行。 在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 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前言 《幼儿园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 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教 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要(2010一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 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 年中央、地方文件中对幼儿园办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分析研究 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 定》(建标[2007144号),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编制,在广泛 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幼儿园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 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6章和2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 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等。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 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 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王珏孔庆高马晓东 韩叶祥蒋瞻 胡夏闽凌虹姚静 周庆生 徐迎春 陈肃华 倪晓阳 王 莉 孟媛 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 面积指标 (5)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3) 附录一 术 语 (14) 附录二 附 表 (15)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7) 附件: 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 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 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 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 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 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 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 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 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 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 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 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 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 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 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分类 服务人口(人) 3班(90人) 3000 6班(180人) 3001~6000 9班(270人) 6001~9000 12班(360人) 9001~12000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 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 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 成。 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 涤消毒用房等。 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 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 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 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 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合理布点,保障安全。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城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 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 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 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 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 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 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 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 的场所毗邻。 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 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 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 筑内。 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 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三条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 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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