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598—2016 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技术规范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s of safety and monitoring of import and export cosmetic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6-08-23发布 2017-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4598—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 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 人民共和国浙江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震宇、白露、徐丽艳、陈建良、焦阳、王丽霞、李蓉、陈莉莉、宦萍、高澜、罗静、 骆劲松、范欣、杨天宇、刘桂芳、陈宇、靳海彤、王伟、邢之豪。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 4598—2016 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控工作的基本程序、监控计划 的制定、发布和实施、监控结果的统计、分析、报告和应用、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黏膜、牙齿,以达到清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2.2 监控产品controllingproducts 列人监控计划中的进出口化妆品。 2.3 监控项目 controlling items 列人监控计划中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 2.4 监测项目 monitoring items 列入监控计划中未规定判定标准的检测项目,用于收集监测数据,评估进出口化妆品中存在的风险 因素。 2.5 监控样品 controllingsamples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抽取的监控产品。 2.6 检出结果 positive results 监控样品中监控/监测物质含量不符合监控计划规定的检测方法测定低限的检测结果 2.7 判定标准criteria 监控计划中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的指标(如最大残留量MRLs,最低允许限量MRPLs等)。 2.8 监控不合格结果 non-compliantresults 不符合监控计划判定标准的检测结果。 2.9 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CosmeticRiskControllingProgram 由总局组织进行,依据一定的原则,在全国辖区内抽取能反映化妆品质量安全地域分布和变化趋势 1 SN/T4598—2016 的样品,对关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监控按认可的方法进行检测,按一定规则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发现化 妆品质量安全监控存在的规律和趋势,为总局控制化妆品质量安全提供预警信息,从而采取相应控制措 施,是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一项系统工程,简称监控计划 通过综合分析进出口化妆品产品的风险性、原料使用情况、贸易国家(地区)的要求等因素,抽取具 有代表性的样品,对产品的符合性及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潜在危害的因素按照相关标准或经实验室验证 的方法进行检测,并通过对监控结果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质 量安全状况,了解进出口化妆品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因素的一般规律和变化趋势,制订并实施相 应的监管与控制措施,以提高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进出口化妆 品贸易的稳定开展。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主管部门 3.1.1 国家进出口化妆品主管部门。 3.1.2 统一管理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3.1.3 组织实施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制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 3.1.4 组织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报告的起草与发布。 3.1.5 组织成立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专家委员会(专家组)。 3.1.6 组织认定基准实验室。 3.1.7 收集和发布国内外有关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制定和采取有关重大的控制措施 3.2秘书处 3.2.1 协助主管部门制修订并组织实施总局监控计划。 负责监控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检出或不合格结果。 3.2.3 起草监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3.2.4 协调监控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执行机构完成主管部门监控工作任务 3.2.5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3.2.6 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3.3 监控委员会(专家组) 3.3.1 协助主管部门负责总局监控计划的编制 审议、修改和监督检查, 3.3.2 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监控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参与评估监控计划的实施效果 3.3.3对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监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3.4基准实验室 3.4.1 基准实验室是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对监控工作提供总体技术支持,并对特定风险项目进行 确认检验的实验室。基准实验室申报表见附录A。 3.4.2承担年度监控计划中指定的检测任务。 3.4.3收集国内外法律、法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等有关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完成承担项目的国内外 年度综述。 3.4.4负责对承担项目检测方法的研发、选择和验证。 3.4.5通过组织培训、开展比对试验等方式,指导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纠正偏差。 3.4.6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 3.4.7 参加或承办国内外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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