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第四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第五条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第六条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第八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第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第十二条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第十三条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第十四条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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