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号13.340.30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C2770 团 体 标 准 T/AHPCA 02 1-2021 聚乳酸可降解口罩 2021-4-1实施 2021-3-1发布 安徽省营养 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AHPCA 020 -2021 2 前 言 聚乳酸可降解口罩 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 的规定, 同时参照 GB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和 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及 YY/T 0969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相关指标要求,结合 聚乳酸可降解口罩 的产品特点及技术参数,特制订的 聚乳酸可降解口罩 产品标 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产品质量和监督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编写格式贯彻了 GB/T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 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 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安徽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安徽盒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汉邦日化有限公司、 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药健康生物科技(黄山)有限公司、安徽弘和医 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乐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寿县红远卫生用品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玉浩、郑磊、金泽、孙磊、孙少平、雷振 、张永红 本标准供安徽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内所有成员单位自愿采用 , 并在协 会登记备案。非会员单位需要得到本协会书面授权方可使用。 如有企业采用了该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引起的一切损失, 该团体不承担任何 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AHPCA 02 1-2021 3 聚乳酸可降解口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聚乳酸可降解口罩 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抽 样、标志、标签、包装、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以聚乳酸原料的熔喷和无纺布等为主要材料, 经压制而成的 在-20℃~ +40℃之间使用的 聚乳酸可降解口罩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应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GB 20197 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志和降解性能要求 GB 20944.3 纺织品抗菌性能的评价 第3部分:振荡法 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 YY/T 0969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3 术语和定义 3.1 降解 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经过一定时间和包含一个或更多步骤,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性能丧 失(如:完整性、相对分子质量、结构或力学强度)的过程。 3.2 生物降解 由生物活动引起的降解,尤其是酶的作用引起材料化学结构的显著变化。由于材料被微 生物或某些生物作为营养源而逐步消解,导致质量损失、性能发物理性能下降等,并最终导 致材料被分解成成分较简单的化合物或单质,如二氧化碳或 /和甲烷、水及其所含元素的矿 化无机盐如及新的生物质。 3.3抑菌 防止或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作用。 3.4 通气阻力 口罩在规定面积和规定流量下的阻力,用压差表示。单位为 Pa。 4 要求 4.1 外观 产品外观应整洁、形状完好,表面不得有破损、污渍,不得有异常气味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AHPCA 020 -2021 4 4.2材料与尺寸 4.2.1 口罩材料不得对皮肤与粘膜产生不良刺激与过敏反应及其他损害作用。 4.2.2口罩佩戴好后,应能罩住佩戴者的口、鼻至下颌。产品实际尺寸与标识尺寸相符,允 许偏差为正负 5%。如有特殊要求,可根据顾客要求而定。 4.3 鼻夹 4.3.1口罩上应配有鼻夹,鼻夹由可弯折的可塑性材料制成 。 4.3.2 鼻夹长度应不小于 5.0cm。 4.4 口罩带 4.4.1口罩带应戴取方便。 4.4.2 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 10N。 4.5通气阻力 口罩两侧面进行气体交换的通气阻力应不大于 250Pa。 4.6 颗粒物过滤效率 (PFE) 口罩对非油性颗粒的过滤效率应不小于 30%。 4.7 卫生指标 普通级口罩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1 口罩微生物指标 细菌菌落总 数 Cfu/g 大肠菌群 绿脓杆菌 金黄色葡萄 球菌 溶血性链球 菌 真菌 Cfu/g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4.8 抑菌性能 抑菌产品除必须达到表 1中的同级产品微生物学标准外, 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的抑菌率须 ≥50%(溶出性)或 >26%(非溶出性)。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白色念 球菌的抑菌率 ≥50%(溶出性)或 >26%(非溶出性),其抑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 1 年。 4.9 生物降解率 口罩是由单一聚乳酸加工而成,生物分解率应 ≥60%。 5 试验方法 5.1外观 在自然光线下,目测、手感、鼻嗅进行检验 ,应符合 4.1的要求。 5.2 尺寸偏差 以通用或专用量 具进行测量 ,应符合 4.2的要求。 5.3鼻夹 5.3.1检查鼻夹材质并手试弯折,均应符合 4.3.1的要求。 5.3.2取出鼻夹,以通用或专用量具测量,应符合 4.3.2的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AHPCA 02 1-2021 5 5.4口罩带 5.4.1通过佩戴检查其调节情况,均应符合 4.4.1的要求。 5.4.2以10N的静拉力进行测量,持续 5s,结果应符合 4.4.2的要求。 5.5 通气阻力 按照YY/T 0969中5.6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测。 5.6 颗粒物过滤效率 (PFE) 按照YY 0469中5.6.2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测 。 5.7 卫生指标 按照GB 15979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检测。 5.8 抑菌性能 按照GB 20944.3 的规定执行 。 5.9生物降解率 按照GB/T 20197 中6.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 检验分类和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检验规则 6.2.1 组批 口罩成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同一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 为一个批次。 6.2.2抽样 口罩成品出厂检验的抽样,按 GB/T 2828.1 规定的要求进行,正常检查采用一次抽样方 案进行,检查水平为 S-2,AQL值取6.5。 6.2.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项目的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初次投产或者转产生产时; b)结构、材料、工艺发生变化,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十二个月至少一次; d)产品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尺寸偏差、鼻夹、过滤效率、通气阻力、口罩带拉力、细菌菌落 总数。 6.2.5 质量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包装、标识、运输、贮存和有效期 7.1 包装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AHPCA 020 -2021 6 最小销售单元应密封包装。 7.2 标识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应至少以中文用清晰、持久的方式标注,或透过透明包装可见下述 信息: a) 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型号; b) 口罩产品执行标准号,过滤级别; c) 生产日期(至少为年月)或生产批号 ,储存寿命(至少为年); d) 制造商建议的储存条件(至少包括温度和温度); e) 使用说明(佩戴方法、注意事项等); f)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7.3 运输 口罩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密封、不破损、不沾污、不受潮,注意防火、防雨、防酸、防 碱、避免强光直射。 7.4 贮存 口罩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洁净、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储存温度应在 -20℃~+40℃之 间,储存条件下的最大相对湿度应﹤ 80%。 7.5 有效期 在上述规定的储存条件下,有效期两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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