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 环境影呵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 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 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 1 - 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 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 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2 - 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尚环保总局提出审请,提交下列材 料,并对所有审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审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 子版一式2份;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 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审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 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 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尚有关机关审请。 第十条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SEPA.GOV.CN) 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 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 3 - 第十二条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 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 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 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 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 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 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 破坏。 第十三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自所在地居民生活环 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 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4 - 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批准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 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 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 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大。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 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 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 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 - 5 - 可依法审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干八条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 起60白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白起30白内,收到环境 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 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自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 6 - 可依法审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干八条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 起60白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白起30白内,收到环境 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 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自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 6 - 可依法审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干八条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 起60白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白起30白内,收到环境 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 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自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 6 - 可依法审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干八条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 起60白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白起30白内,收到环境 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 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自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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