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6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控制 第三章湖区水域保护 第四章绿化控制带保护 第五章外围控制区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 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水资源和-2-水生态的保护,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三岔湖区域,是指三岔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 雨区域(包含水体)和主坝(副坝)的下游坡脚及坝肩外二 百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应当 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级负责、系统治理、永续利用 的原则。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保护应当严格落 实河长制的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制 度,统筹协调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天府奥体公园建设管理 等涉及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根据三岔湖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会同眉山 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机制,协调三岔湖水环境 保护的重大事项,适时开展协同保护、联合执法等工作。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三岔湖 区域的管理机构,履行保护三岔湖水环境的管理职责,行使 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公园 城市、文化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与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相 关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在三岔湖区域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 污染防治的指导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3-线管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使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指导监 督工作,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重点生态保护 修复工程和林地、林木管理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 文广旅、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三岔湖区域水环 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管委会是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 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岔湖区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主管部门 监督指导下,协助管委会实施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三岔湖区域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 民制订、修改居(村)民公约,加强对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 护,组织和引导居(村)民参与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有 权对该区域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三岔湖区域水 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规划控制 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 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涉及三岔湖区域的各类规-4-划时,应当以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并与都江堰灌区 总体规划、成都东部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充分体现三 岔湖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和高效利用,突出美丽宜居公园城市 特色,使各类规划相关内容有效衔接。 第九条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合 理划定生态控制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编制三岔湖区域专项 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三岔湖 区域专项规划,编制三岔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三岔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公布 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因公共 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三岔湖区域相关规划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 围的内容,应当征求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管委会应当基于三岔湖区域生态空间布局, 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 要求基础上,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区域环境准 入标准。 禁止在三岔湖区域内新建、扩建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 项目。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已经建成和在建项目,应当通-5-过整改、搬迁、取缔、补偿退出等方式依法处理。 第三章湖区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三岔湖湖区水域水质依照饮用水水源准保 护区标准从严保护,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标准执行。 前款所称三岔湖湖区水域,是指三岔湖设计正常蓄水位 (海拔高程462.5米)以内区域。 第十四条禁止在三岔湖沿湖岸边设置入湖排污口,管 委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沿湖截污管道工程。 禁止在三岔湖岛屿新建、扩建入湖排污口,本条例施行 前已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依规 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检测信息。入湖污水水质排放标 准应当符合《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规定。 第十五条三岔湖岛屿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和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实施,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禁止个人向湖中乱扔生活垃圾和在岛屿内丢弃生活垃 圾。 岛屿内经营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集中收集,依 照相关规定转运和处理,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废物泄漏,不得 丢弃、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烧。-6-第十六条禁止船舶擅自驶入湖区。管委会应当对三岔 湖湖区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管委会协同市交通运输、水行政、 农业农村、文广旅、体育等部门进行船舶管理。 除经批准的特殊用途船舶外,入湖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 源为动力源。经批准使用柴油、汽油等非清洁能源的船舶应 当按照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禁止 船舶污染物排入湖区水域,垃圾、污水、油污等应当回收上 岸,实行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三岔湖水域建设水 上活动设施、开展水上活动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 准。从事水上活动,不得污染三岔湖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 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水上活动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废燃料、污水、垃圾、粪便 等污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废弃 物。 第十八条三岔湖区域内鼓励推广生物治水等新技术 或者新模式,促进水生态系统修复,保持水生态平衡。 管委会会同市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 对生物治水等新技术或者新模式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禁止在三岔湖湖区水域从事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地、围垦种植、网箱养殖、家禽养殖等; (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7-(三)捕猎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 息繁衍的活动,以及采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向水体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水; (五)在湖区水体中清洗车辆、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 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六)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以及未 在规定范围内垂钓和游泳; (七)其他危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湖区水质监测体系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向社会 公布三岔湖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 第四章绿化控制带保护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除 水利、公园、市政、文化、体育等公共公益设施外的项目。 除水利设施和天府奥体公园规划的重大功能性项目外,公共 公益设施占地面积占绿化控制带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分之五。 前款所称绿化控制带,是指三岔湖设计正常蓄水位(海 拔高程462.5米)以外水平距离二百米以内的区域。管委会 应当划定绿化控制带界限,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在绿化控制带内-8-采取保护现有树木植被、实施补植补造等措施,保护沿岸生 态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应当加强绿化控制带内湖泊湿地 和湖岸线保护,在湖滨带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质净化、 水土保持与护岸等功能区。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二)放牧、狩猎、开垦、烧荒; (三)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废弃 物和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其他可能 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五)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和其他 污染物; (六)其他破坏绿化控制带的行为。 第五章外围控制区保护 第二十五条在外围控制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 准不得从事可能污染三岔湖区域水源的生产建设活动。 前款所称三岔湖外围控制区,是指绿化控制带以外的集 雨区域,包括湿地、林地等范围。外围控制区界限由管委会 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9-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外围控制区入湖河流设置入河排 污口,但经依法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外围控制区内应当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做到城镇和二十户以上农村集中居住区 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禁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放,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污水循环利用、对污水进行处理,防止污 染水环境。 第二十八条外围控制区内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 立区域农业循环利用机制,鼓励施用生物有机肥料、生物农 药等绿色生产物资,做好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实施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秸秆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等,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外围控制区内鼓励促进渔业转型升级,从 事渔业活动应当遵循净化水质、保护库区生态环境的原则, 科学投放鱼苗和确定养殖密度,禁止网箱和肥水养鱼。 管委会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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