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9月19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 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珠海市环 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27日珠 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 例>《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 -1- 第四节 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节能减排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 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 海洋、土地、矿藏、森林、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 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四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实 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建 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 -2 - 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 定环境保护自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能力建设,使其与国家、省制定的能力建设标准相适应。 区(含经济功能区)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将 环境保护纳入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实行生态环境考核不合格 否决制、环境质量领导责制,落实年度环境保护自标和任 务,使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水务、卫 生、农业农村、交通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 内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国土空间规划、旧城旧村改 造、工业园区建设等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 必须对环境影响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应当作为综合决策的重 要依据。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参与环境 保护、知悉环境信息、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控告破坏 环境行为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 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环境保护 - 3 - 科学技术研究,推户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和材料,促进环保 产业、绿色产业的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鼓励生产、销售具 有环境和节能标志的产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 第干二条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 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 要求。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 规划,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王 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内容相衔接。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环境保 护规划进行修编。修编的内容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的 编制、修编所需的经费。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或者修编,应当通过召 - 4 - 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户泛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规划报批 文件应当附有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 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近岸 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环境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区域开发建设、城市布局或者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 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限时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期间,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对生态 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 测和污染源监测,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建 设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条本市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经市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备并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的具体范围和 -5 - 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者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闲置、 拆除、改装、损坏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造成监测数据与实 际排污情况不符。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者应 当立即修复并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并正常运行情况下 取得的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以作为实施环 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控或者污染 物不在自动监控范围内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环境 管理台账。环境管理台账应当载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 的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统计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 统计表,不得假报、拒报、迟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本市依法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 - 6 - 采用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所 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后,应当采用便利公众知悉的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 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拟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 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 其他污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 有效保护周边环境的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查。 第二十七条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 府依法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市依法实行排污审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制度。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第二十九条排污者在设置排污口时应当遵守有关规 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 -7 - 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同意,不得改动。 第三干条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 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 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排污者因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 的,应当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规 定的标准,并且立即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后 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 置的,应当在计划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前十五白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审请,经批准后方司拆除、闲置。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 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 急处理体系,制定、公开并演练相关预案,切实履行职责, 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的相关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环境风险防控 措施,组织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制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并备案,配备相关应急设备、物资,开展应急演练。 -8- 第三十二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 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排污者停止 污染侵害,尽快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 地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临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监督 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 隐瞒情况、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

pdf文档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 1 页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 2 页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12-24 17:30:57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