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 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 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1-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共 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 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 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 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2 - 第五条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 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 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 -3 - 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改善 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 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 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 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厂 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 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 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户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 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 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 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4 - 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 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 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 件的查处; (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 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5 - 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萱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 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 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 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 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治、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 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 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 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 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 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 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督 指导村镇建设; - 6 - (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 违法建设查处; (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 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圾 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公 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 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水利 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接按照其职 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 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 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7 -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秦 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 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 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 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 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负有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 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 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负有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 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干七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为 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坏 -8- 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 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 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 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 结合、无缝对接、多网合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 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 担任基层网格员。 第干九条建立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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