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8年6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8年8月13 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08 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 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批准2019年12月16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 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环 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和 资金投入,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1- 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工业园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评 价; (三)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四)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五)督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 (六)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实行监督 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从功能区划、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工业 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建设、市场监督 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园区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 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 - 2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 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 第八条工业园区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用清洁能 源,维护工业园区区域生物多样性,尽可能地保持原有的地 形地貌。 第九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 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 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规划。 工业园区规划需要作出修改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第干条现有工业园区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 当在本条例公布后1年内补办。 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现有工业园区的发展结论不符 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予以调整; 已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生态严重破坏的,工业园区应 当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并加以治理。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工业园区管理机 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 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 措施。 - 3 -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 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 禁止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的工业园区 新建大气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赣江、抚河堤岸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城市湖泊 保护范围内新建水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第干三条工业园区应当逐步实施集中供热、供气。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护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 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大然气、页岩气、 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建成区内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 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城 市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干蒸吨以下的燃烧 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在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内的工业园区 应当建设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连接的排水管网,排放的工 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在城市污水处 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业园区应当在2010年底前配套建 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 - 4 - 垃圾应当组织进行集中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 标或者已无环境承载力的工业园区,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自。 第十七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控 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总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应当 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 网,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停用、改动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第干九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 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工业园区环 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或者人体健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 危害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 危害发生或者护大,并及时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 业园区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 -5 - 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工业园区。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有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工业园 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三)未安装或者擅自停用、改动总排污口在线自动监 控设施的; (四)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定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一)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批准规划的: (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 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 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7 - (一)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批准规划的: (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 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 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7 - (一)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批准规划的: (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 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 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7 -

pdf文档 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 1 页 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 2 页 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12-24 17:31:44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