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2021 年 10 月 18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公布 自 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数 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 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 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 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 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 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公共服务以外的数据采 集、使用、管理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或者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管 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 信息的记录; (二)数源部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某一类 公共数据的法定采集部门; (三)数据主体,是指相关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四)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是指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集 约建设的省市一体化的政务大数据中心,分为省级节点和地级以 上市分节点,是承载数据汇聚、共享、分析等功能的载体。 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分类 分级、汇聚整合、需求导向、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 -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公共数据作为新型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视为 私有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其共享、开放和开发 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 共数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与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有关的 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 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二)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 (三)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 源清单管理机制; (四)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相关标准和技 术规范; (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公 共数据采集和提供的责任部门; (六)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建议。 -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 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及人员; (二)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 数据采集清单和规范; (三)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 (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 (五)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协同 合作,推动建立粤港澳公共数据流动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在大湾区内依法流动和有效应用的方式,建立 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第二章 公共数据目录管理 -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九条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共数据 分类分级相关规定,增补本地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规则。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分类 分级相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公共数据的管理。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目录编制指南由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指南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 源目录,报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定。 县级以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审定和汇总公共管理和服 务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数据资源目 录,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发布。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公共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 容、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和公 共数据的采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 -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 资源目录,并报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定。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更新本级人 民政府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公共数据资 源目录中逐一注明公共数据的共享类型。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 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能够提供给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或者仅能 够部分提供给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 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 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公共数据列为有条件共 享类型的,应当明确相关依据和共享条件。 -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共享类型的,应当 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 门备案。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职责分 工编制公共数据采集清单,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 部门的要求,并依据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采集、核准与提供公共数据。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地将本机构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公共数据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汇聚。 公共数据汇聚的具体办法,由省和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主管 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制定。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 录中的更新频率,对本机构共享的公共数据进行更新,保证公共 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履行职责 需要和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本机构公共数据开展数 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公 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相 关主题数据库。 第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记载 的数据作为标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核准与提供下列自然人基 础数据: (一)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数据, 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出生和死亡登记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 关负责; - 8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五)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社会保障数据和最低生活保障数据,由税务部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七)教育数据,由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负责; (八)残疾人登记数据,由残疾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九)住房公积金登记数据,由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 (十)指定监护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 (十一)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数据,由颁发该职业资格 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唯一标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核准与提供下列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基础数据: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 - 9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登 记数据,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 (三)事业单位登记数据,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登记 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主管 部门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定职权采集、核准与提 供国土空间用途、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海洋、 渔业、野生动物、气候、气象等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 第二十一条 数源部门依法承担公共数据采集、核准和提供 过程的数据管理责任。 数据使用机构依法承担公共数据使用过程的数据安全管理 责任。数据安全责任事故与数源部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存在明 确关联或者责任的除外。 第四章 公共数据的共享和使用 - 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 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公共管理和 服务机构提出的公共数据需求申请,并组织完成相关公共数据的 依法共享。 第二十三条 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 构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申请并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直接通过省 政务大数据中心向数源部门提出共享请求,数源部门应当在 5 个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数源部门应当在答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 对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以及未符合共享条件的有条件共 享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数源部门提出核实、 比对需求,数源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予以配合。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线上共享公共数据确有困难的,可 以通过线下方式实施数据共享。 - 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二十四条 数源部门依据规定的共享条件以及公共管理 和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审核,核定应用业务场景、用数 单位、所需数据、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按照最小授权原 则,确保公共数据按需、安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要跨层级或者跨区域 共享公共数据的,应当按照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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