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章 保 無护 第一节 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 第二节 滨湖控制开发带保护 第三节 高效集约发展区保护 第四节 其他保护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发挥 鄱阳湖调洪蓄水、调节水资源、降解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 等多种生态功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1-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从事影响环境的 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应当瑪 守本条例。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 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三个设区的 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六个设区的 市的部分县(市、区),共三十八个县(市、区),具体范围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界定。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 划、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水资源、水环境、湿地 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阳湖体、沿湖岸线和长 江江西段岸线资源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加强宏观管 理和综合协调,统筹湖区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态建 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 能力。 第五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 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建设资源 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的 推广应用。 - 2 -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户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 保护宣传,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鄱阳湖生态经济 区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 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批 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子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领导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 护工作,成立由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 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统计等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 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综合协调机构)。 综合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协调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和行政执法 - 3 - 争议; (三)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检查和督促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目 标责任,并组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 促和考核。 综合协调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 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环境 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指导、协调、监督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 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布局规划和权限内建 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指导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 - 4 - 建设和管理,负责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生态 工业园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 水管网配套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工作,鄱阳 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负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综 合协调及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管理; (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级财政涉及鄱阳湖生态 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 理; (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 造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 策组织实施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工作,推进工 业清洁生产;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耕地 质量保护、草地资源建设与保护和农业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森林资源、陆生野 生动植物资源及相关湿地资源的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公 园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域及岸 线防洪安全管理、河道采砂监管和水土流失防治;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 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乡规划的实 - 5 - 施和指导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配套设施、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的建设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正常的航道疏浚养护、防 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的开发、监督 管理和保护; (十一)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 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十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技术研究和环 保技术成果推户。 其他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番阳湖生 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构建区域生态功能保护结构体系、保护水环境安全、保护湿 地资源、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合理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环境监管 能力建设等。 - 6 -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自然 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 用、农业发展、防洪抗旱与水资源利用、城乡建设、旅游发 展、自然保护区发展等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 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生态 补偿。 因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以 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林业 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必要 的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 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应当逐步建立绿色 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提高生态指标考核权重系数。湖体 核心保护区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应当大于经济指标权 重系数;滨湖控制开发带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应当大 于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 -7 - 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主要负 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保•护 第一节‧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 第十六条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鄱阳湖水体和湿地, 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 沿鄱阳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阳湖 生态环境,增强鄱阳湖湿地涵养水源、休养生息的能力,稳 定阳湖水质。鄱阳湖水质总体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川类 水标准保护。 第干七条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湿 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 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徒路线上的主 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 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 -8 - 价值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 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 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植物原生 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 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减少 人为活动对鄱阳湖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 衣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阳湖生态经济 区规划和防洪抗旱、供水和水资源保护、湿地生态保护、野 生动植物保护等要求,在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科学划定用于种 植、养殖、捕捞的区域。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种植、养殖、捕捞区 域,依法编制种植、养殖、捕捞规划,确定具体的种植、养 殖面积、种类、密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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