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落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8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 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防 治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晋江、洛阳江流 域的规划、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流域水环境保护 -1-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晋江流域,系指晋江源头至埔枪城出海口 所有干支流的集水范围,包含外引工程龙门滩水库流域;所 称洛阳江流域,系指洛阳江源头至洛阳桥闸出海口所有干支 流的集水范围。 本条例所称晋江流域上游地区,系指晋江金鸡拦河闸以 上地区。 第三条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环 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的关系,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 更好、不能变坏。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对本行政区域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实行流域水环境保护自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流域水 环境保护自标完成情况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 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晋江、洛阳江流域水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 境保护自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 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发现流 域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处理并向上级人 - 2 - 民政府和负有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引导流域两岸村(居)民自觉保护流域水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晋江、洛阳江 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衣业农村、林业、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洋 与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 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湖)长 制,健全市、县、乡三级河(湖)长责任体系,分级分段组 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晋江、洛阳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 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建全河(湖)长巡河制度,定期开展河(湖)长巡河活 动,协调解决涉河(湖)重大问题。 第二章‧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特点组织编制晋江、洛阳 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 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自录及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 -3 - 负面清单等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 使用清洁能源,发展绿色经济。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 防治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晋江、洛阳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自标的要求,制定限 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市人 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叫类标准。其中,已达到类标准以上的 干流、支流、河段应当保持水质不降低;低于叫类标准的于 流、支流、河段应当逐步改善、提高水质。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晋江、洛 阳江流域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提高实时监控能力。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 府在流域县交接断面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湖库设置水质 自动监测站。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管方网站 向社会公布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质监测结果。生态环境、水 利、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信息 共享机制。 - 4 -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 管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 设等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 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宜居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提 高流域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流域内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 来水生物种,改变生态功能,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水量和水环境质量变化 情况,科学制定调水方案。已建水电站应当严格执行最小生 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确保下游生态用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保障河 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实现晋江、 洛阳江流域水系互通互连,形成上蓄下引、河库连通、多源 互补、枯调剂、环境优美的现代水网体系。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晋江、 洛阳江源头和山美水库、惠女水库等具有供水功能水库的保 护,明确保护、管理范围,采取措施,改善源头和水库流域 水环境。 -5-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 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 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以上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安装全程监控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 等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 的供水单位。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毁林开荒;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新建、扩建其他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改建增加排 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正行 为外,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 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 二)新建、改建、护建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6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 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梁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新建、改建、护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作为安全保护的重点自标,加强日常防范,及时发 现并查处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备用水源或者应急 水源,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 风险防控措施,保障取水和供水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列入危险化学品运 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车辆确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 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和经营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7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治、淘汰污梁严重的 落后企业、加工点和作坊。 第十八条晋江、洛阳江流域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符 合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晋江流域上游地区、洛阳江流域不再审批化工(单纯混 合或者分装除外)、电镀、制革、染料、农药、印染、铅蓄 电池、造纸、工业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单纯收集除外)等司 能影响流域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采选矿、制药和光伏 等产业中可能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工艺工序。 第干九条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新建工业 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条在晋江、洛阳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 当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排污口设置审请。市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公告;统 一规范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责任、监管 部门、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对排污口摄像编码、登记造册, 建立排污口位置、数量、排污情况等档案资料,并定期监测 排污口水质。 -8- 禁止利用渗并、渗坑、裂隙、溶洞、沟渠,通过槽车、 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非法倾倒,私设暗管,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现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 全收集、全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改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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