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0 日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 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 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准东经济技术 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 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 活动。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坚持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 统一、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相协调、发展需求与资源支撑力 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方针,实行环保优先、预防为主,政 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损害 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 1 - 负责对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开发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依照本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责任。 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 的相关职能。 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 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 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宜,建立生态风险防范和环 境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 第七条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自治州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 收支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 境保护规划要求,编制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划, 并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 资源规划、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开发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 -2 - 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开发 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 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开发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 准,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引进高污染、高排放、 高耗能项目。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 济、低碳经济,实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之间在资源和工业 废物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 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降低资 源消耗,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采取下列措施, 对工业废物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一)推行以煤研石、粉煤灰等为填料的采煤沉降区回 填技术应用; (二)以煤碎石、粉煤灰、电石渣、炉渣等为原料,制 造蒸压砖、烧结砖、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路基材料; (三)利用脱硫石膏生产建筑石膏、纸面石膏等: (四)其他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大气、土壤、水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化、地 - 3 - 面沉降、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 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以产 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运输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调整 为重点,深化采煤、燃煤、煤化工、机动军、扬尘和建设项 自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矿山企业以及其他企 业,应当依法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完善生态 管理机制,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住,保障生态安 全。 第十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开发区域土壤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 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 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十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充 分利用中水、微咸水、苦咸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 体生态功能,并实行下列节水和废水处理措施: (一)制定行业节水标准,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 工艺和设备、设施; (二)分类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生产用水定额标准; (三)对高浓度含盐工业废水采取深度处理、集中处置; -4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 资源等自然条件,有规划、有组织地栽种具备耐寒、耐旱、 抗盐碱、抗风沙、强滞尘习性的多样性优势生态植物,营造 防风固沙林带,培植生态绿地,修复恢复沙漠植被,建设园 林、道路林带、园区绿地。 开发区人居环境绿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开发区绿化根据绿地属性参照城市相关绿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应当采取措施, 引导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履行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职责的机构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环境质量 监测点,对大气、土壤、水污染或者其他公害进行监测,并 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 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光辐射、 电磁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燃煤发电企业和其他燃煤企业应当采用 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技术工艺和装置,或者采取 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 5 - 对存放的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 施。 矿山企业和其他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止和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 第二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严禁通过暗管、 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 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 估,对环境风险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风 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 危害护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和有关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私舞弊 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6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7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7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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