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 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目录管 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务数据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 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产生或者获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 用的各类数据。 第四条本市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 建设、有效应用、创新发展、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 - 1 - 领导,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和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政务数据管理要求,统筹 协调辖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政务 数据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 平台的规划建设、集约利用和绩效评估,组织实施政务数据 共享应用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工作评价机 制。 市大数据中心在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下,具体承担本市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 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政务数据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服务 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数据的归集应用及其管理,建设支撑政 务服务的数据共享平台。 政务部门是本单位政务数据的责任主体,在职责范围内 做好政务数据的采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工作。 第八条本市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合贯通、业务 协同办理等方式,加强与国家、省政务数据的共享融合,促 进与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地区政务数据的应用拓展,推动智 -2 - 慧城市建设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数据 发展规划,明确政务数据发展自目标、重点住务、重大工程、 保障措施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 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开发运用、资金管理、绩 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推动全市政务数据的汇聚、 整合和应用发展。 第十一条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全市政务数据基础 支撑平台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云,采用集 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方式为政务部门提供网络、存储和计算等 服务。 市级政务部门应当依托市政务云构建和部署本单位各 类业务信息系统。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市级政务部门不 得新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和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当依 托市政务云逐步整合。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托市政务云管 理政务数据;自行建设政务云的,应当与市政务云实现网络、 基础数据和服务的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用户需求 - 3 - 和客户体验为导向,持续提升“中国南京”门户网站和“我 的南京”等城市智能门户的服务能力,与本市重点在线服务 应用系统实现功能共享,完善对外数据应用服务。 第十三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 一的用户认证体系,通过数学认证、生物识别、区块链技术 等方式,为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提供多源实名认证。 第十四条本市加强政务数据标准化建设,市政务数据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借鉴国际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制定政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 全管理等地方标准,促进政务数据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干五条政务数据目录是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是政 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本币政务数据实行 统一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政务信息资源目 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目录(以下称政务部门数 据目录)。 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政务部门数据 目录,形成市政务数据目录。 第十七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政务 部门数据自录过程中发现数据自录重复的,应当协调明确采 - 4 - 集部门。 第十八条政务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政务数据目录进 行动态管理,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保障政务数据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部门应当自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目录,并报送市政务数据行 政主管部门: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政务信息系统更新完成的: (四)其他涉及政务数据变化的情形。 第四章整合共享 第十九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要求, 明确本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的规范和程序,按照法定职责在政 务数据目录的范围内采集数据。 政务数据应当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实现全市政务数据 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 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政务部门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政务 数据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第二十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市政务云建 设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 5 -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通过市政务数据 共享交换平台向市大数据中心归集数据,实现政务部门间政 务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政务部门间已经建立其他数据交换方 式的,应当逐步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建立全市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 间地理、城币部件、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与 政务部门共同建立相关主题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实行统一集 中管理,实时归集,并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为 其他单位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数据,应当以共享为 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包括下列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 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部分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 给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 予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本市政务数据共享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主要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实现,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性、准 - 6 - 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二条‧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 政务数据的,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得访问权 限。 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或者 需要采用数据拷贝以及其他调用方式的,应当在币政务数据 共享交换平台提交审请。市大数据中心会同提供数据的单位 在十五个工作白内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后反馈。可以共享的,大数据中心及时授予相应访问 权限或者提供相应数据,并通过签署协议和技术手段等方式 监督管理数据的使用情况。 其他单位因履职需要使用本市政务数据的,应当向市政 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应用场景和安全保障 措施。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提供数据的单位在十五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反馈。可以共享 的,市大数据中心授予相应访问权限或者提供相应数据,并 和数据使用方签署协议。 第五章开放应用 第二十三条政务数据开放应当以需求为导尚,遵守法 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经过脱敏、脱密等 -7 - 技术处理后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开放。 第二十四条政务数据开放包括下列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 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二)可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 定禁止开放的政务数据,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政务数据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应当有法律、法 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市政 务数据开放平台,并与国家、省开放平台实现对接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开放类型,编制、发布无条 件开放清单和有条件开放清单,并按照开放清单将政务数据 归集到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开放政务数据的统一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无条件开 放清单中政务数据的,可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在线获取。 第二十七条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用于创新 发展、城市治理、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可以在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审请。政务部 -8 - 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白内处理,可以开放的,通过市政务数 据开放平台授权开放;不开放的,政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用于高等院校或者科研 院所研究的,应当仅限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用于商业开发的,应当通 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利用对象。 政务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 约定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市政务数据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定期跟踪了解开发利用情况。开发的数据产品应 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市推进政务数据市场化运营。通过数据 公司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 下,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提升政务数据价值和应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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