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9月7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 月21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汕尾市水环境 保护杀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品清湖环境,防治污染损害, 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品清湖的环境保护活动,范围包 活品清湖海域和沿岸陆域影响区。 品清湖海域,是指品清湖沼岸防波堤和沙舌防浪堤尚海 -1- 一侧围合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品清湖岸陆域影响区,是指与品清湖岸线相连,或者 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品清湖海域排放污 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第三条品清湖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 海陆统筹、合理利用、综合防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品清湖环境保护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品清湖环境保护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品清湖环境质量负责。 品清湖岸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区域 内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制止围填、圈占、污染等损害 品清湖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品清湖环境 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品清湖海洋环境调查、监 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 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自对品清湖污染损害的环境 保护工作,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品清湖水质监测数据。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污染品清湖环境的监 督管理,并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海事、水务、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接照各自职责, -2 - 做好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品清湖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 度,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研究和协调解决品清湖环 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品清湖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品清湖环境的行为,以及品清湖环境监督 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处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 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品清湖环境保护 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 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品清湖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市、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品清湖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品清湖沿岸陆域控制性详 细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相衔接,经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依法报请备 案。 -3 - 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品清湖沿岸陆域控制性详 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 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干条品清湖沿岸的绿化、岸坡防护应当按照品清湖 功能、生态和环保景观要求及绿化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规划、 设计。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重要观景点与被观测点之间, 应当划定视域控制范围线。在视域控制范围线内的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避免对重要观景点和被观测点形成 封闭式遮挡。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布局、 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品清湖沿岸已建成的不符合品清湖沿岸陆 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严重影响品清 湖环境保护,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 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应 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干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品清湖潮汐论证, 科学规划湖口建设,管控好潮汐通道,改善品清湖纳潮功能, 提高水体交换能力。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建和完善品清湖沼 岸防洪排涝渠道,减少沼岸山体水土流失泥沙流入品清湖。 - 4 -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品清湖底部泥 的监测,分析冲态势,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品清湖底泥源积情况,统筹相关资 金,有计划组织实施品清湖底部源积重点区域清淤疏浚和 泥处置工作,防止游泥二次污染,改善品清湖水文动力和泥 沙冲淤环境。 第十四条市、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接按照规划要求组织 建设品清湖沿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岸街道(镇)园 林和绿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屿仔岛生态环境整治,清理品 清湖非法围填海域土石方及湖面垃圾,保持湖面清洁,改善 品清湖沿岸景观。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推进品清湖渔船 避风塘“退塘还湖”工作。 市、市城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和修复品清 湖水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 种植红树林,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系统, 维护品清湖海域生物多样性。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在品清湖增殖放 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市城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 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品清湖,应当根据自然属性和生态 - 5 - 景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生态用 海。 开发屿仔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依法采取严格的生 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岛屿地形、岸滩、植被以及岛屿周围 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开发品清湖生态旅游项自,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的承载力, 科学论证。 第十六条在品清湖海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入海排污口; (二)非法围海、填海; (三)非法采挖海砂; (四)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 物; (五)船舶及相关作业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压载水及 其他有害物质;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 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七)以筑池、网箱、浮筏等方式非法占用品清湖海域 从事渔业养殖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6 - 第十七条在品清湖沿岸陆域影响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品清湖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 (二)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 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四)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 设施; (五)擅自在山体采石、挖砂、取土、采伐林木、烧山 毁林、建造坟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城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污水再利用系统,加强品清 湖沿岸截污综合整治。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自,应当按照规划及相 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 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司排 放,餐饮垃圾应当交给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干九条经依法批准向品清湖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 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报拥有的陆源 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 -7 - 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 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排 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 第二十条在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海洋工程或者海岸工程建设项自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 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标准, 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 项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建设。 第二十一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修造的 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装卸货物种类或者修造船舶 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并使设施、 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进入品清湖海域的船应当按照国家法 律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船舶在品清湖海域因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 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 污染,并及时尚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海事、渔业或者生 - 8 - 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代为清除、 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代为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依 法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 养殖。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 闭或者搬迁,因关闭或者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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