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1月11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厂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 月28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杀例>和<潮 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防治水 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1- 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黄冈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冈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冈河干 流和九村溪、食饭溪、新塘溪、浮滨、东山溪、新圩溪、 樟、联饶溪等所有分支流以及汤溪水库、胜利水库、牛角 笼水库、大潭水库等各类水库、山塘的集雨范围以及人工引 水工程,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饶平县人民政府 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 会参与、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黄冈河流域水环 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饶平县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自标和年度计划。市和饶平 县人民政府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负责黄 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协助执法等工作。 黄冈河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黄冈河 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瓷平县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 -2 - 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瓷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冈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河 道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瓷平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 卫生健康、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产电旅游体育、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 法做好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 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黄冈河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 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 母年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 法由饶平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黄 风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 态修复等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黄冈 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 相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 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负有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参加,每李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 -3 - 下列重大事项: (一)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 程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二)黄冈河流域内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 (三)黄冈河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四)协调各部门、各镇之间的工作;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省、市、县 (区)协调联动的事务,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第九条饶平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防治 黄冈河流域水体污染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 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干条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库)长制。河 (库)长是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 程水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段、 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 理等工作。 河(库)长及其管理的河段、水库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 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度组织对饶平县人民政 - 4 - 府、黄冈河干流各段河(库)长和市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饶平县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每年度组织对 黄冈河流域内各镇、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 工引水工程河(库)长和县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和 饶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 护情况。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县人民政府 和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辖区内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 况。 市和饶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黄冈河流域内各 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 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 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黄冈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 知识,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环境保 护知识的宣传,参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环境保护知识 的宣传,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 -5- 内容,培养学生保护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 等权利义务,引导村(居)民参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 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黄冈河流域水质、 破坏黄冈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对 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第十五条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 位社会诚信档案,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社会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 社会信用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制度的依据。 - 6 -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主体功能 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自准入负面清单 的要求,严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黄冈河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定 位的产业项目,优化产业布局,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对水环 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清洁生产 推行规划和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减少重点 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黄冈河流域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制 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功能 区等工业集聚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经过 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方司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聚区,应当 制定改造规划,逐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 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黄冈河流 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指导、监督工作。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河流的自然状况、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 性的原则制定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 -7 - 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瓷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黄冈河 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状况。 第二十条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制度,在黄冈河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 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 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新建、改建、护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自以及设置临时搭建物、漂浮物。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禁正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自,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 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 放含汞、砷、镐、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排放剧毒物质、 -8-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 项自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在黄冈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 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和建设畜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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