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区域污染协同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 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 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 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 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 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 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 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 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住务,采取有效措 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 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2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 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 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第八条支持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 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 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 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 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类媒体应当升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 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 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3 -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分年度确定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和任务,并推动落实。 第十四条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 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司 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市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 网络,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监测数 据共享机制,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干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 源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 - 4 - 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 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 第十七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 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开发 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 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和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拟定本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 5 - 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后,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防治工 作的需要,对重点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 制。 第二十条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 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自标的区域,市和区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分别确定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尚社会公 布。 第二十二条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 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排污许可证核 发机关审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 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 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 - 6 - 况和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白常监察和专项督察。 第二十四条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自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市人 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 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 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 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约谈该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 公开: (一)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乡镇或者街道,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并将约 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7 -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 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的资料。禁止以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拖延等方式拒 绝、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 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 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 的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尚信息平台归集,并实现信息 共享。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本市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在滨海新 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加强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 对生态环境实行严格保护。 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 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币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重 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司以通过协商或者 - 8 - 按照市场规则等方式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一条加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 理和保护,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 境。 第三十二条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对引滦入津、 南水北调及其他水源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实施水源地生态修复,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三条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建立湿地分级体 系,规范湿地用途,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坚持自然恢 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对退化湿地进行修复。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从事非法猎捕、杀害、采伐、采 集、加工、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

pdf文档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 1 页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 2 页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12-24 17:33:14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