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 (2016年11月2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 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 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焦作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与生态 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部山区。 具体范围:东至焦作市东部边界,西至焦作市西部边界,北 至焦作市北部边界,南至焦辉路、南山路、影视路、焦克路、 焦柳铁路以北。现有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除外。 第三条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 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的领导。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 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 - 2 -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四)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 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 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 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相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民族宗教、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 旅游、文化户电新闻出版、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绿化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 护管理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北山生态环 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3 - 第八条北山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 过组织开展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 见,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 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对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 行为。 第十条‧每年3月10日为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 传日。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北山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不 得擅自修改。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 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休闲养生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 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 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北山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 - 4 - 和地方特色。 第十三条涉及北山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 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山范围内的区域生 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一类保护区、二类保护区和三类保护 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等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天然集中、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 二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森 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系统脆弱或者自然资源、人文 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 北山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保护区。 第十五条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 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 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建 设任何生产设施。 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垦、烧荒、修 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 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其中,属于自然 保护区范围的,还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 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三类保护区内应当以增加绿化面积为主,适度发展生态 旅游,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 建设等。 第十六条市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破坏。 第十七条北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北山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 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节 能评估审查、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等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市、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 共享、案件移送、举报奖励、巡查通报、目标考核、责任追 究等制度,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地 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 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宗教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 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 修复制度。 第二十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 禁牧禁采、人工种植、建立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 - 6 - 源库等措施,扩大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 性,维护和改善北山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市、相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北 山生态公益林管护规范,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 作等多种管护措施,促进北山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 益林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相关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北山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对 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古树名木生长状况 不良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提出救治措施, 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北山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 道遗址、古村镇等人文资源,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 态,反映历史凤貌。 第二十四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 传统村落的保护。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 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 调。 第二十五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山范围 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 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7 - 第二十六条‧北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非法挖掘、运输树根,非法采割、运输灌木条; (三)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 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 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 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 灯、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等;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 (六)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七)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八)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 (九)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指 施,加强北山的水污染防治: (一)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 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 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防止造成水污染。 -8 - 第二十八条在北山从事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 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建设等场地应当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 防尘措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清扫、 洒水等防尘处理;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 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 场所,运输矿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北 山范围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 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动植物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三十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加强北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一)制定北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对废弃矿山、 开山采石点进行摸底调查,因地制宜进行修复治理; (二)加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提倡、鼓励单位和 个人在指定区域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三)加强涉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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