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7年4月26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8年10月30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漯 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沙澧河凤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 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 -1-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沙澧河凤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的规划、 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区的范围,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漯河 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 设立界标。 第四条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为风景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 一管理;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风景区管理的违法行为。 住建、环保、规划、交通、国土、农业、水利、林业园 林、公安、旅游、宗教、工商、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法定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风景区资源、生 态环境、设施的义务,并有举报、劝阻、制止破坏风景区资 源、生态环境、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凤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凤景 - 2 - 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凤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备案。 第九条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风景区、风景区核心 区、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符合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沙颖河通航的需要。 凤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有效保 护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航道通航、水利防 汛、旅游发展、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功能需求, 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风景区外围保 护地带进行相关规划、设计、建设时,应当综合考量,不得 损害和影响风景区的环境。 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类 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禁止违反凤景区规划,在凤景区核心区内建 设宾馆、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 风景区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 区规划不符的,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 - 3 - 第十二条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环 境、通航、防汛、桥梁等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和施工 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监管。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风景区的水体、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地 形地貌、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 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制定风景名 胜资源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管委 会依法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沙澧河 水体进行检测,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管委会应当 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凤景区内占 用绿地、道路、市政设施,进行道路开口、拉设围墙或者砍 伐、移植树木。确因建设需要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在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 - 4 - 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等。 第十九条管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对风景区内游乐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风景区内游乐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游 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检测 和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专职救生员和完备的救 生器具、设施。 第二十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沙、开荒、取土、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的设施;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投放各类破坏生 态的水生生物及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 (五)经营水上餐饮; (六)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 (七)捕猎野生动物; (八)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 (九)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 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 -5 - (十)损毁树木、折采花果,践踏或者损毁草坪、绿离、 花坛、围栏; (十一)损毁、破坏音响、显示屏、灯光、管网、座椅 等设施; (干二)焚烧物品、露大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污 染环境的行为; (十三)洗涤衣物、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十四)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 (十五)车辆、船只乱行、乱停、乱放; (十六)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核心景区; (十七)其他损害风景区资源、设施,扰乱秩序和影响 景观的行为。 前款第十四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由管委会划定,向 社会公布。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凤景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向管委会提出审请,依法依规签订经营合同。经营者应当 在指定地点和准许经营范围内依法文明经营,不得店外经营。 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 第二十二条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商业促销、大型游乐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风景区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 商业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地点开展。 需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风景区景观。活动结束后,举 办者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 责任,保持风景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秩序优良。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 基础设施,建立旅游咨询平台,合理设置游览标志和安全警 示等标牌。 第二十六条风景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的船舶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管委会的监管。 风景区内游览船舶应当按照划定的航线水域和码头航 行、停靠。 第二十七条除防汛、抢险、应急、施工、管理、公共 服务等车辆外,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风景区河堤及河 堤内通行。 -7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区内从 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 道路、市政设施,进行道路开口、拉设围墙的,由管委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砍伐、移植树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树木价 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和施工单 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 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造成污染、破坏的,由管委会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三 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风景区河道内采沙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五 - 8 - 十方元罚款;开荒、取土、修坟立碑的,处一千元以上五 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设施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四)向河道内投放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经劝阻拒不 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水上经营餐饮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入,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的,没收渔具和渔获 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炸鱼、毒鱼、电鱼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处理: (七)放养畜禽的,处二百元罚款;在饮用水水源地一 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处二方元以上五方 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域、水域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 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九)折采花果,损毁草坪、绿禽、花坛、围栏的,处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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