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 (2018年11月26日鹰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 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和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则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 明旅游,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法》《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旅游促进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旅游,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1- 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 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旅游活动和相关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规范引 导、依法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 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纳入 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明旅游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旅游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公共服务和 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 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宗教、教育、生态环 境、林业、文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文明旅游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 明旅游促进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开展文 明旅游宣传教育,倡导合法、诚信、文明的旅游经营服务和 健康、环保、文明的旅游行为。 第八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 督作用,积极倡议文明旅游,引导会员维护行业形象。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结 - 2 - 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旅游促进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 守信,文明规范,热情服务。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尚旅游者提 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 标准,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旅游者出具凭证、单据。 第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旅游者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安全保障规定,定期检查、维 护旅游设施设备,防止危害发生;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 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旅游者 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语言文明,服 务周到,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耐心解答旅游者的问询,及 时解决旅游者的合理诉求。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劝阻其经营 场所内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 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 - 3 -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全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免 收门票费或者优惠收费,并设立明确的标识,提供便利的服 务。 景区、景点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 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尚旅游者书面告知旅游文明行 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 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向旅游者提供含有虚假内容的旅游服务信息或者 作虚假宣传;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义务,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中止服务或者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强 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四)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强 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行指定购物场所; (五)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强买强卖、 短斤少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胁迫、欺骗旅游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或者向 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七)歧视、刁难、设骂、殴打或者以其他形式悔辱旅 - 4 - 游者; (八)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拍摄、使 用旅游者照片,或者在旅游景点设置影响旅游者游览和拍摄 的设施; (九)在车站、景区、景点等场所大声揽客、强行拉(载) 客; (十)在讲解、介绍中掺杂低俗内容,安排参观或者参 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一)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投资、承包经营宗教 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 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在道观、寺庙、教堂等宗教 活动场所采取恐吓、诱导等手段要求旅游者燃香(烛)、捐 赠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旅游者应当恪守公德,文明游览,遵守下列 行为规范: (一)遵守游览车辆、船筏、缆车及其他观光运输工具 乘坐规则,服从景区、景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不乱停 乱放; (二)规范有序游览,不违规攀岩、游泳,不进入禁行 区域,不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吐口香 -5- 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四)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 华,不争吵斗殴,有序排队,礼让老幼病残孕; (五)保护生态环境,爱护花草树木,不违规垂钓,不 在景区、景点非指定地点野欢,不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六)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触摸、攀爬、刻划、 涂污、损坏文物古迹,不刻划、涂污、损坏景物或者设施; (七)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损害英雄烈士形 象的言行; (八)尊重旅游地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遵守道观、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不违规 拍照、燃香(烛)或者燃放鞭炮; (九)合法、理性维权,不于扰正常的旅游经营活动 不殿打、设骂或者以其他形式悔辱旅游从业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三章‧保障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 强文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套完善旅游道路、交通标 识、停车场(位)等基础设施。 车站等交通枢纽应当为旅游车辆合理安排停放场地。 第二十二条景区、景点的道路、停车位、卫生间、垃 - 6 - 圾桶等设施应当与其容量相匹配,并保持功能完好、整洁卫 生。 第二十三条景区、景点应当加强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 规范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和娱乐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旅游主 管部门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和公众号并向社会公布,在旅 游者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向社会提供公 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旅游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的文明礼仪和职业 道德教育培训,优化管理,文明服务。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文 明旅游教育培训,将合法、诚信、文明服务纳入从业人员的 业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旅游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介,采取有效措施宣传倡 导文明旅游。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刊播文明旅游 公益广告,宣传文明旅游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旅游行为, 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旅游的氛围。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做好文明旅游的宣传和 引导工作,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文明旅游提醒标识。 -7 - 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文明旅游督导制度,积极开展文明 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旅游主 管部门应当协调、推动建立文明旅游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 支持开展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 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 明校园考评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 文明旅游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 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制定旅游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加 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工作规范,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 法效能。 具备条件的景区应当实行综合执法。 第三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 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快速处理机制,在景区景点、车 站码头、宾馆饭店、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8 - 及其他投诉方式。 第三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 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和违法行为查处 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布查处信息。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 服务标准,加强对会员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自律管理,开 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对旅游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文明旅游 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公共场所的不文明旅游行为, 劝阻时应当注意言行文明,被劝阻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文明旅游 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当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在文明旅游促进工作中 滥用职权、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 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景区、景点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定对象免收门票费或者优惠收费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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