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 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月亮山梯由保护,促进梯田永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月亮山梯田,是指自治州月亮山 地区从江县、榕江县行政区域内世代传承并具有重要保护价 值的集中连片梯田,以及与梯田生产技术系统、生态系统等 相关的灌溉设施、水源涵养林、村寨和原生态文化景观。 第四条月亮山梯田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 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梯田 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 -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设立梯田产业发展资 金,加大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发展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月亮山梯田保护资金,用于月亮 山梯田保护。 第六条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 利于月亮山梯田可持续发展的土地等政策,引导、帮助农民 发展经济。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月亮山梯由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保护管理 工作。 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本辖区内梯田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首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 规定,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梯田保护 的巡查、报告等相关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健全村规 民约、合作社章程,参与月亮山梯田保护。 村民应当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 2 - 第九条对于破坏月亮山梯由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月 亮山梯由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 府编制月亮山梯由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经批准后公布实 施。 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自治州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月亮山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从江加榜梯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黔 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进 行衔接。 第十二条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未经批准 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 拓展区,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缓冲区和拓展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 府按照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组织从江县、榕江县 人民政府划定,并尚社会公布。 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应当坚持严 - 3 - 格保护、合理开发、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善处理 梯田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十四条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核 心区、缓冲区、拓展区范围,设置区界标志。 第十五条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 合梯由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核心区内严格控制非维护梯田生态系统、农耕技术系统 活动的建设。 缓冲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严格依法实行规划许可。 拓展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有关保护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重大项自的建设应 当征求月亮山梯田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 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已批准的建设项目,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对周围景物、 古树名木、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损坏。 对梯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在建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消除影响。 第十八条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核心 区、缓冲区内的,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 环境相协调。 - 4 -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征用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控制。 交通、水利、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 线,应当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梯田文 化景观资源富集区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止有 毒有害物质对月亮山梯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一条保护和利用特色动植物遗传资源。 支持大力发展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推广科学用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采用生物 农药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二条月亮山梯田核心区、缓冲区内,鼓励种植 水稻、油菜等适宜农作物。 鼓励梯田承包人保持稻鱼鸭共生等传统生产方式。 第二十三条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林业发展应当遵 循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与月亮山生态体系和自 然景观相协调。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月亮山梯田 保护区域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完善梯田防护林体系。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 5 - 强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河道、坝塘、沟渠等水利设施的 保护和建设,保障梯田水源,维护梯田的自然灌溉系统。 第二十五条从江县和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 挖掘、整理、编撰与梯田有关的古迹遗存、民间习俗、地名、 名人、民间神话、传说、歌谣、说唱、语、歇后语等,保 护和传播与梯田有关的优秀民间文化。 第二十六条月亮山梯田保护拓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 (四)侵占、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 (五)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内的界碑、界 桩; (六)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与梯由有关的不可移动文 物; (七)非法采伐或者损毁古树、大树、名木: (八)盗伐、滥伐林木; (九)建设生活垃圾填理场和工业废物集中贮存、处置 的设施、场所; (十)擅自倾倒、堆放、去弃、遗撒固体废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 - 第二十七条在月亮山梯田保护的缓冲区内,除禁止本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月亮山梯田保护的核心区内,除禁止本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截流或者改变河流、溪流的自然状态: (二)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以及其他破坏梯田资源、首 然景观或者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月亮山梯田核心区、缓冲区内,鼓励使 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开发 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科学合理地进行道路交通、农田水 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月亮山梯由资源, 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鼓励梯田承包权人、传统民居所有权人以 -7 - 及其他权利人,采取经营权流转、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月 亮山梯田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鼓励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村集体组织、 村民依法从事民俗文化表演、休闲娱乐、农事体验、特色餐 饮住宿、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 鼓励相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划开设传统手工作坊,兴建 博物馆、陈列馆、非遗展示馆。 第三十三条利用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农作物季节性景 观资源、民族传统村落景观资源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个 人,应当与资源提供者建立收益分享机制或者补偿机制。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经营业态应当与月亮山梯田传 统文化相协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梯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梯由的农业用途、弃耕 抛荒连续二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 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梯由经营权 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承包方、梯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 - 8 - 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 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占用梯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 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处以梯田 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侵占、 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 以上5方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非法 采伐或者损毁古树、大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采 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设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的,处以3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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