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 (2018年2月2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5 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 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和利用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和生物多样性,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促 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莲 花湖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莲花湖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 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莲花湖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莲花湖湿地保护范围由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 第五条达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 作,并加大保护经费投入。 第六条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莲花湖湿 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处置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 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体育和旅游等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日常管理工 作。 第七条达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莲花湖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 赠等形式参与莲花湖湿地保护。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莲花湖湿地的义务, 对侵占湿地资源、破坏湿地环境等行为有投诉、举报、制止-3-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编制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利 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 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条周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莲花湖湿地; (二)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 污水;(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搭建临时设施、安装铺 设管(杆)线等; (二)修建坟墓; (三)擅自网鱼、捕捞其他水生生物; (四)清洗车辆或者在水体清洗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4-物质的容器以及医疗、生活器具; (五)使用除作业、管理、执法、救援船舶以外的燃油 机动船舶; (六)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制作烟熏制品、焚烧祭祀 用品等野外用火; (七)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禁止的行为和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内应当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 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植被修复和 水土治理,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提升生态系统自我修复 能力,统筹协调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应当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 水、污水分流。 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污 水收集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 入网的,应当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 排放,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护范围内应当依法设置垃圾收集点,配备相应设施, 及时处置垃圾。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莲花湖湿地资源,不得超出湿地资 源环境承载力,并兼顾防洪、抗旱等功能需要。 第十五条保护范围内的旅游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5-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的需求。 第十六条核心保护区内只能修建与湿地保护和利用 配套的功能性设施和景观设施,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十七条周边保护区内新规划的建筑物距离常年水 位线水平距离不得少于一百米。 第十八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污染防治 和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九条因莲花湖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 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 补偿。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 莲花湖湿地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确定四至界线,设立界 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 第二十一条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莲花湖 湿地管理、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和生态保护,制定应急预案,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6-第二十三条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保护 范围内的具体情况,对车辆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措施。 第二十四条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文明经营,不得擅自搭建经营设施、摆摊设点,不 得乱丢废弃物,排放废水废气。 第二十五条核心保护区内应当科学确定、严格控制船 舶数量,并对船舶实施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莲花湖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建 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治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围 (开)垦、烧荒、填埋莲花湖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 轻重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燃 油机动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移除,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7-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野炊、焚 烧祭祀用品等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 状,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 损毁莲花湖湿地核心保护区或者周边保护区界桩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一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搭建经 营设施、摆摊设点、乱丢废弃物或者排放废水废气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清理,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 人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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