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17年7月25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3
月26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平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7月24日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
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
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其设施,
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执法。本办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县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3-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
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严重违
法行为的处理信息。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运用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装备,实行网格化管理和专业
化、社会化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
设与经营。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
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其正常作业,对损害市容和环境
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支持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
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鼓励公益组织、居
(村)民、志愿者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责任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其落实-4-责任区制度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评体系。
第十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广场等
公共区域,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
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娱乐以
及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
末站点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
管理单位负责;
(四)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消防等
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批发零售、
展览展销、商场超市、油库油站等经营性场所,由经营者负
责;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
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
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
委员会协调处理;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
由产权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5-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
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
现象;
(三)保持城市景观、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地
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定期
清洗、修饰和整修。有关单位进行清洗、修饰、整修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6-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护设施、通风空调设
备、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
准。
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城
市容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第十五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
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
示商品;
(三)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的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和技术规范;
(四)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
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
有关规范要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
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
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7-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招贴栏以外区域悬挂、张贴、
刻画、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违法行为涉及通讯号码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告知号码使用人到指定地点说明情况、
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有关电信运营部门
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报栏、画廊、
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
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废弃的户外设施,
应当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护,保持整洁。
护栏、指示牌、信号灯、标志、标线、照明、监控以及
候车亭等道路公共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
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
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
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
小时内进行处置。-8-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
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文娱、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
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所在地的县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通
行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尘
降尘措施,保持路面清洁,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
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
时经营场所、便民摊点,规范经营行为,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有序。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
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9-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
时段和方式停放。
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泊
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
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施划机动车、非
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地、盲道、救护通道、消防通
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运输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
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
防护措施。
前款车辆在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露、遗撒、飞扬。泄漏、
遗撒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未即时清理的,所在
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委托环境
卫生作业单位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向责任人
收取清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
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
等相关要求。
禁止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
饰或者清洗作业。-10-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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