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 (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 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 划 第三章 实 施 第四章 审 议 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的遵 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 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原则,监督和支持法律、 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第四条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法律、法规 在本市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可以同时对 相关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时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法规在本市有效实施。 第二章计划 第六条针对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同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 - 2 - 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 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 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应当在征求意见、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于当年11月底前提出。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执法检查项目 建议,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协商、综合平衡后, 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 重点、时间安排以及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八条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纳入监督计划草案,一 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后 五个工作日内,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 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各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市人大代表, 通知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并向社 会公布。 第九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 - 3 - 计划进行调整,并通知有关方面。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精干、 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 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 确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 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 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 问题,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情况; (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要求; (六)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通知法律、法规 - 4 - 实施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执法检查 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了解前期调研情况和法律、法规实施 主管机关的工作情况,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 和要求。 执法检查组成员可以就执法检查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市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安 排。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 方案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并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宣传和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执法 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和讨论法律、法 规实施主管机关自查报告,或者将自查报告印发执法检查组 成员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 查工作: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5 - (三)实地检查; (四)个别走访、暗访; (五)询; (六)查阅有关材料; (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其他方式。 根据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需要,执法检查组 可以分若干小组,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需要通过查阅有关案卷了解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等执法情况的,执法检查组应当查阅有关案卷。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 行社会调查或者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配合执法检查 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协助,按照执 法检查组要求提供案卷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对 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受委托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法检查报 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在研究分 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集体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6 -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四)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内容。 执法检查组认为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提出 修改建议。 第四章审议 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 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 委托的副组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背景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由 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 构汇总整理分组审议情况,并在全体会议上汇报。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 -7 - 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贵 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 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 以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 检察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章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执法检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后修改完善,连同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市 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组织研究落实 执法检查所提意见,采取整改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市人大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促。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 检察院应当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一个月前,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征求意 见稿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 求意见。 - 8 - 第三十二条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 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研究处理 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检查。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 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 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其 他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 报复的; (二)拒绝或者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三)向执法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阻碍执法检查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 况的报告或者执行相关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厅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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