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2017年4 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杀例>等15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 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 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 - 1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 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 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 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经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 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 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 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 - 2 - 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 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 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 民主权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 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 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审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3 -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 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 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 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 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 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 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 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 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 公布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 导机构备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 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4 -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 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 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活动;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审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 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审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 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 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5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 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者除外。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 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审请 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 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 利的; -6- (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公告后,在 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七条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的时间以选举 日为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 八周罗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卢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对出 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二十白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 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参选证。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 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审诉,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自收到审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 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白内尚乡(镇)人民政 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审诉,乡(镇) 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 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 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 -7 -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 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 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 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 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 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 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 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 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 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阐述 -8 - 覆职设想,回答民提出的问题。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投票选 举前进行竞选演说。 医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 得脱离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低毁他 人。 医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承诺、 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并且应当在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 竞选演说日的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 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二十五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和委员,可 以同时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 选委员。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具体换届选举实 施方案中确定。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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