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 (2016年9月23日柳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 10月30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柳州 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2019年11月29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建设管控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件 莲花山保护范围示意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规范莲花山资 -1- 源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莲花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莲花山保护范围包括:莲花山片区和古亭山片 区,规划总面积合计约52.9平方公里。莲花山片区:东、 东北、北向以柳江河右岸为界,西至河东路北片区和马鹿山 东北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南至楼梯山片区和独凳山片 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规划总面积约40.9平方公里。古 亭山片区:东侧以城市快速路东外环南段(原桂柳高速公路) 为界,北至曙光大道,南至狮王路,西至柳江边、古亭大道 和阳和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东南、西南及东北侧至各 村屯农村宅基地外缘,规划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具体 保护范围见附件。 莲花山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综合利 用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 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莲花山保护范围,设 置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四条莲花山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 -2 - 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莲花山保护工作,建立协 调机制,统筹处理莲花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莲花山保 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 林业、旅游、园林、畜牧、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及莲花山所 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莲花山保护的 相关工作。 莲花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六条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开展莲花山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调查莲花山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档 案; (四)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莲花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莲花山的日常巡查;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莲花山生 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3 - 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尚社会公 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莲花山生态环 境保护。 对在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建设管控 第九条,莲花山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莲花山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及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莲花山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莲花山总体规划前,应当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 究处理。 莲花山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莲花山总体规划应当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 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王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 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编制涉及莲花山的其他专项 - 4 - 规划,应当与莲花山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莲花山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 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道 花山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 相协调,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 体量。 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确因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基 础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 币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控制区严格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 发强度。 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建设。 第十四条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尚 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 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 保护莲花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 然资源、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工程峻工后,应当及时清理 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风貌。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 - 5 - 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文物 行政部门通报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莲花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非因更新、景观 和安全需要,不得采伐或移植。确因上述原因需要采伐或移 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通报莲 花山保护管理机构。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 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限量采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 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建立莲花山森林防火监测点和 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监测点。 第十八条莲花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种速生桉树等 人工速生丰产林。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内,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 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逐步减少速生桉树等人工速生丰产 林种植面积。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 - 6 - 当加强莲花山保护范围内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基 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莲花山保护范围内 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 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公共供水入村入户;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的违法建设、排污口、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 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第二十条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 门对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人文资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保护: (一)建立古墓葬、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 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二)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 登记造册,设置保护标识,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 第二十一条莲花山核心保护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 区,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核心保 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应当逐步控制和减少畜禽饲养 总量,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原有的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 污水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转。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 -7- 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户体和污水等废弃物 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莲花山相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的, 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者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莲花 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并督促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房城 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违 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三条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坟墓。 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研价值的 攻墓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或深理,不留坟头。 第二十四条‧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 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通报 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 (一)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三)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体育赛事、会展、演出、 游乐等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莲花山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餐饮、娱乐、 宾馆等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确保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8 -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应当按照莲花 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 场地清洁。 第二十六条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开矿,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等破坏地 形、地貌的行为; (二)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 挖笋、掘根、剥树皮等毁林行为;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破坏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条件: (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七)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莲花山生态补偿机 制,对因承担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致使经济发展受到一 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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