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25日大连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 日大连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 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四章 施工场地容貌管理 -1- 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 第六章‧ 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 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 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 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 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 币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 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 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 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 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 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 接。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的意识。 提倡居民委员会制定居民维护城市市容公约,鼓励居民 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积极参与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市容管 理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 平。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有权劝阻 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 对城市市容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九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 确保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立交桥、地下通道、隔离 栅栏、防护栏、隔音板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空缺、 移位、金倒、污移的,应当及时处理。 - 3 - 第干条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 供电、交通、环卫、邮政、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 标识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护,确保设置规范、 标识明显、整洁完好,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路灯、交通信号灯、电子 监控设施以及线缆、标识等桩杆的,应当告知城市市容主管 部门,并按照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设置。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清扫保洁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桥梁及其附属设 施应当采用湿式除尘保洁;干燥少雨李节,应当洒水,防止 和减少扬尘。 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保持道路 容貌整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立即恢复原貌。 第干四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外的建筑物前, 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 绿禽、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美化环境。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绿化美化应当具有地方特色。各类 绿地、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禽等应当保持美观、完整; 行道树应当保持排列整齐,树形、树冠美观。 树木、绿地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持植物、植被生长 良好、叶面洁净美观;适时养护、更新植物、植被,保证绿 地安全防围设施、标牌设施完好、整洁;定期修剪行道树, -4- 防治病虫害;及时淘汰、更换影响市容环境和易倒优的树种。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及区(市)县人民政 府有关除雪的规定,及时完成除雪任务,并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超出 店铺门窗店外经营;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住宅区内的护栏、电杆、树木、 绿禽、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架设管线、搭放物品; (五)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 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市市容等 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经征求市民意 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 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应当兼顾保持城市总体 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突出城市色彩与建筑风格的 地方特色。 第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 5 - 外墙及门窗玻璃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形态、色彩不得擅自改变; 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 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 超过护栏、护墙的高度。不得在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 在屋顶、楼道放置杂物。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窗(门)、空调外机、遮阳帐篷、 太阳能等设施的,应当规范设置,并保证安全、保持整洁。 第二十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建筑名称、单位名 称以及其他文学、图案,应当贴附于建筑主体且不得超出其 顶端,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外立面破损、污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 整修、清洁。 第二十二条依附城市建筑物设置排放油烟管道,一般 应当避开建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保证其色彩与建筑主 体色彩一致,并保持其外观整洁。 第二十三条城市标志性建筑、主次干道沿线建筑、景 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场等,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 项规划,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市功能分区,突出不同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布局及照明效 - 6 - 果。 第二十四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应当内容健康,符合 海滨城市风貌和造型艺术要求;出现破损、污秽的,其所有 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地应当设立不低于四米的封闭围 挡,拆迁工地、待建工地应当设立不低于二米的封闭围挡。 靠近围挡的临时工棚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端,围 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等杂物。 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一般应当避开城市主十道两侧,并 采用不透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处理,设置排 水沟和沉淀池,场内道路和地面应当硬铺装,并按照规定安 装与城市扬尘监控系统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 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排放。 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经过冲洗,并按照规定封 闭、苦盖,平槽装载,不得沿途溢漏、遗撒,污梁城市道路。 第二十八条在建建筑物应当使用密自式安全网进行 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当定期清洗、更换,保持清洁完整。 在建工地设置售楼展示区、办公区、休息区等临时设施 -7 - 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峻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 等临时设施,清运渣土、剩料,清理、平整场地,拆除临时 设置的设施,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改建、扩建、 养护、维修等施工的,设置的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和安 全防围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 平整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广告设施、标识设置规 范,保证城市容貌整洁、美观。 卢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地点、 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并向公众公布。 第三十二条户外户告设施、标识应当文学书写规范、 内容健康,造型、图案美观、清晰,色彩、风格与环境协调, 灯光画面亮度适宜。 第三十三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市容主管 部门提出审请,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白起十个工 作白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8 - 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 遍额、指示牌等招牌广告的,每个门面只能设置一块。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 控制地带设置的。 第三干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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