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政府令第29号已经2015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通过,2015年2月25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 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 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 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 -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应急主管部门综 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市、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贵 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贵阳综合保税区(以 下简称综保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 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 辖区或管理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 体,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常态化管 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 - 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有权向应急主 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排查治理 第十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 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按治理时限一般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1.需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超过90日方可排除的 隐患; 2.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超过60白方可排除的 隐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1.需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在46日至90日方可 排除的隐患; 2.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在16日全60日方可 -3 - 排除的隐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1.需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45日方可排除的隐 患; 2.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15白方可排除的隐 患。 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前款规定的重大 事故隐患分级进行调整、细化、补充。 国家、省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级另有标准的,从其 标准。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 业领域、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认 定并及时排除。 第十三条二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组 织评估,由所在地区(市、县)应急主管部门认定。所在地 区(市、县)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情况报市应急主管部 门备案。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应急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可 以委托区(市、县)应急主管部门或者高新区、经开区、综 保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级 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贵州双龙航空港 -4- 经济区管委会辖区内的二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其组织评 估,报市应急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责任体系,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所属或所管理 的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和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台账管理、治理验收、 资金保证、治理措施、复查验收、资料报送等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或计划,实行白、周、 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五)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维 护安全设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识别事故隐惠和应急 措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六)对发包、出租或合作、合伙的项目、设施、设备、 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在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 - 5 -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 种设备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落实情况; (三)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 设备储备及维护情况; (四)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安全状况和日常维护、 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危险工艺运用和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受限 空间、爆破、登高、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应急预案、预 警及现场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 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态; (八)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置情况; (九)其他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保证 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一)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应当 同现场负责人报告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靠应急措施后 - 6 - 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二)进行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 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度和预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自标、 措施、经费、物资、进度、监控和应急预案等保障措施: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及时尚应急主管部 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根据治理方案,落实治理工作,采取有效安全防 范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六)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 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 置、设备、设施,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加 强监控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七)其他排除隐患的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隐 患风险评估、治理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九条举办各类生产经营性活动,主办和承办的单 位应当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有关监管部门检查出的 事故隐患,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当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管理归属不明、产权不明的生产经营设施、 -7 -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由事故隐患 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高新区、经开区、综 保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涉及本行政区域 或管理范围以外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调,责任单位应当 配合、及时排查治理。 第三章‧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分级分类建立 治理台账。台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行业类别、所在地、所在单位、所在部 位,隐患现状、评估认定单位和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治理目标和计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资金预算 和来源,现场监控和应急措施等情况; (三)验收时间、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及其签字等治理 验收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惠销号情况: (五)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管理,由建立台 帐单位负责并应当保存2年以上。 - 8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对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 阻挠。 第二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急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 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惠,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 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被移送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第二十六条市、区(市、县)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对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 一级重大事故隐惠的治理由市应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区(市、县)应急主管 部门或者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管委会挂牌督办。 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涉及市、区(市、县)有 关部门和单位的,按照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报请验收前,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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