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2014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 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 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遗址-2-现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郑韩故城遗址,是指位于新郑市行政区域内 东周时期郑国和韩国的都城遗址及其附属的各类遗址和墓 葬。 第三条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持原貌、生 态养护、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遗址保护与 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 作的领导。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 作的监督、指导。 新郑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工作。新 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郑韩故城遗 址保护工作。 郑韩故城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郑韩故城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 部门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所 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3-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资金。 第六条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因郑韩故 城遗址保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文物、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 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郑韩故城 遗址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 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郑韩故城遗址,有权 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 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依法及时查处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 第九条郑州市人民政府、新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 门对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 护 第十条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郑韩故城遗址 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公布。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的保护范围-4-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新郑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并保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 址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 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 殊情况确需进行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在郑韩故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 建设的,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郑韩故城遗址 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郑韩故城遗址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 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尚未进行 考古调查、勘探的地方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 报请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的单位在 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配合 建设工程考古发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古调查、 勘探及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中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 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给 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郑韩故城遗址保 护规划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扩大绿化覆盖面积,-5-加大对双洎河、黄水河的治理,维护郑韩故城遗址历史风貌。 第十六条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在制定涉及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建设规划、工程审批及 决定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论证。 第三章管 理 第十七条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郑韩故城遗 址巡查、检查制度。 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危及郑韩故城遗址安全的,应当及 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新郑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 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郑韩故城遗址 保护范围内安装安全技术防范、避雷、消防等防护设施,并 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郑韩故城 遗址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送新郑市 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国土资源、 煤炭管理、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郑韩故城遗址周 围的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地面塌陷、水土流失等 灾害,确保文物安全。-6-第二十一条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从事考 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新郑市文 物行政部门备案。 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及时 向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报告,出 土文物清单及保护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 者攀爬; (二)在文物本体上垦荒、放牧; (三)种植不符合遗址保护规划的树木; (四)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 (五)建墓、立碑; (六)焚烧、野炊; (七)燃放烟花爆竹; (八)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 (九)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设置商业广告; (十一)擅自采矿,排放污染物;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7-第二十三条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水务、公 安、林业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郑 韩故城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遗址 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 施。 第二十四条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专项拨款; (二)郑州市财政补助经费; (三)新郑市的财政预算; (四)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 面: (一)郑韩故城遗址的修缮和养护; (二)郑韩故城遗址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郑韩故城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 (四)郑韩故城遗址及相关文化遗产陈列布展; (五)郑韩故城遗址的技术保护; (六)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奖励。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郑韩故城遗址的修缮、养护依法由具备相-8-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郑韩故城遗址修缮、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由文 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重大的修缮、养护项目 工程应当按照工序分阶段验收。 第四章利 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郑韩 故城遗址及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新郑市文物行 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对文物利用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郑韩故城遗址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 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 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文物行政 部门批准的规划,组织建设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保持郑 韩故城遗址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展示其文化底蕴。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依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条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的土地, 由新郑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依法划拨。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与文物保护 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新郑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 现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各类墓葬及墓碑,应当逐步迁出。-9-具体办法由新郑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 乡建设规划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十一条利用郑韩故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 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 物保护方案,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 保郑韩故城遗址安全。 出现危及郑韩故城遗址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门、公 安机关等应当责令停止前款活动。 第三十二条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 带内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郑韩故城遗址保 护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新郑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 研究开发相关文化产品,加强对文物仿制品和文物工艺品行 业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郑韩故 城遗址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10-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 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不符合郑韩故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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