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7号,已经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5年3月1 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 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 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 行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 下,用于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 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以及工业等各种管线,地下 管线共同沟(廊)及其相关地下空间设施,地面检查井、阀 -1- 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共同沟(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 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地下管线实行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筹 管理、合理安排、同步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 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下 列工作: (一)组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 故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建 设管理及其综合协调、档案信息管理和相关管理工作。市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相关业务工 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管线涉及市 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及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要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排水检查井、雨水口等及其附属设 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 2 -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 防空、交通、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 场监管、公安及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 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 相关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具备条件的部门或者区域,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 行等应当实行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 线,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 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地下管线区域进行规划控制。 第九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综 合规划,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道路交通、 人防建设、轨道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由同级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满足城市总体规划 -3 - 确定的人口规模和用地、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 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评审、报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所涉及的专业地下管线工 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结合各类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编 制其管辖范围内的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业、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地下管 线综合规划,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并同步实施。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 域的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 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 设计划,配套建设。 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 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同步配套消防、供 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已经建 - 4 - 成的地下管线共同沟(廊)达到满载前,不得在同一道路建 设同类管沟(廊)。已在共同沟(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 不得再另行安排沟(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地下管线共同沟(廊)。 第十二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设深度等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走向平行于道路规划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 程相协调,不得相互交叉、干扰; (二)与同类管线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 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 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 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 性结构管线; (四)理设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 与建(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配建管线和原有架空管线应 当同步入地。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各类地 下管线资料,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的地下管 线分布情况,依法审请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和规划、施工许可 - 5 - 等手续,委托测绘单位放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 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涉 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书面进行地下管线技 术交底,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已知原地下管线位置的,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原有地下管线 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进行探测补绘,掌握情况后制定安全 施工保护方案,经监理单位签学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 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设置地下管线警示标志,配备专 人巡查、监护,提供完整的峻工资料。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备专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并通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绿地、河 道等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办 理审批手续。施工对市政设施、城市绿化、人防工程、文物 及其他设施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 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因地下管线建设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及 时抢修或者通知权属单位抢修。抢修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 承担。 - 6 - 地下管线复杂程度较高的地段,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 监理。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委托 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 合理安排工期,督促、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覆土前 完成峻工测量,并负责所建地下管线工程峻工档案资料的建 档、收集、归档、移交。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 绘单位进行峻工测量,形成准确的峻工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 峻工图。所需费用列入地下管线工程总造价。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进行竣工验收。 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依法组织峻工验收。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得 组织峻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峻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 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管理单位协商制定迁改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与沙 及的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 -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确需提前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后,依法审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单位应当严格遵 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 安全产生责任。 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 管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测绘,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 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 范,并盖、并身应当铸压行业名称、抢修电话等信息,在检 查井旁设置规范醒目的权属单位标识。井盖、井框(圈)应 当与相邻路面齐平,相对高差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与维护 规范。 铁质检查并盖应当具有防盗功能并使用符合要求的材 质。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推应 -8 - 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共同沟(廊)作为市政公用事业 项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辖各区地下管线共同 沟(廊)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共同沟(廊)特许经营权 的授权主体,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共同沟(廊)特许经营活 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由其权属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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