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 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2-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 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 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 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 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 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 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 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 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 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 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 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 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 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 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 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 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 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 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 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 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4-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 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 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 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 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 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 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 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 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 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 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 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 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 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5-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 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 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 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防御原则; (二)防御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 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 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6-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 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 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 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 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 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 施检查。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总结等内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 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 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 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 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 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7-(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 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 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 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 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 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 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 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 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 暂避。 第二十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 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 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 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 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8-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 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 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制定 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 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 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 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 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 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住房城乡建 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 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 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 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 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 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9-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 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自然资源部门应 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科学规划, 逐步增加绿地率和水域面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人为热源 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因地制宜 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 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 贮备;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和干旱做好供 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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