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
建设和安全质量、建筑市场、住房建设、标准定额和建筑节
能等建设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
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行政执法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
简称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
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2-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建设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举报;
(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四)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
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罚;
(五)对已查明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执法机构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公众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执法机构对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应当
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对投诉、举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立案。
第八条执法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
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
规正确,程序合法。
第九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坚
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执法,诚实守信,不得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客观公正、清正廉洁;
(二)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三)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上岗,
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执法机构申
请其回避。执法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
答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
(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台账、日志、凭
证、合同等有关资料;
(三)进入与建设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施工现场、
货物存放等场所进行检查;
(四)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建设活动有关的情
况并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4-(一)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参与当事人安排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者
盖章;
(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
准,并做好执法记录;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
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四)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
对象、内容,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填写保存物品的-5-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
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
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执
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涉及的内容,执法机构可邀请有关
部门、相关专家和监督部门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听证
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提出,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全省统
一格式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对于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资料,
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归卷,并建立行政执法资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构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当报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
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6-为记录公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时,当事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
证据;
(二)拒绝或者拖延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接到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
(五)阻挠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六)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
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
的,由执法机构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5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