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 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2-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 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 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 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 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 管理人进行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智能化、 法治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业-3-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 合的治理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 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创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级 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 管理资金投入、考核激励和综合协调机制,部署、推进和协 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自然 资源(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 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 同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监督 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物业-4-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业务培训, 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 争,促进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 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开展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的所有权人。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认定为业主: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 人; (二)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 人; (三)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 者个入;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5-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 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 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 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 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 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6-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公共秩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的维护和应对突 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向物业服务人、 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 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管理规约和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遵循规划在先、有利于-7-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物业类 型、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 素确定。 新建物业项目内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 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 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投入使用且形成二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 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 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三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意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意见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予以确定,并向社会 公布。 新建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向物 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 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销售场所显著 位置以图文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8-(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位 置和面积; (三)规划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五)人民防空工程位置和面积; (六)需要公示的其他场所和设施设备。 业主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四条已投入使用,但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定或者 确需调整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 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征得拟划分或者拟调整区域 业主同意后划定或者调整。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或者调整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本条例第十 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权属登记已经完成,涉及业主共 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调整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 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9-(一)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 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 内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两年。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 在三十日内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建设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报 告的,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 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履行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 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在拟 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开展宣 传工作,并要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 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划总平面图,业主以及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 房屋测绘报告; (二)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买卖合同清册。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10-求提供资料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免费提供。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设 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的六十日内组建首次 业

pdf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 1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 2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12-24 17:33:50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