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 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 -1-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 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 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 妇女成员所担任的职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 一部署。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 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 产党章程》,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 权利。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自行解决,确有困 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 由同级财政安排。 - 2 - 第二草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和区人民政府成立负 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机构,组织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指导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 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部署 选举工作,动员村民依法参加选举,协助确认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资格等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 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并报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 格,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宣传介绍候选人; (六)确定并公告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投票地点和投 票时间; -3 -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开计票,认定 疑难选票,确认选举效力,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审诉: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其他选举工作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完成村民委 员会工作交接之日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职。乡、民族乡、镇村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 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因故出现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 补;没有候补人选的,也可另行推选。 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 4 -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为止。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一)卢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原为本村农业户籍,现已转为非农业户籍,但仍 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并且未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经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四)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 本人审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人员,不得 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四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 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确实 - 5 - 无法取得联系的。 选举日前,以上情形消失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第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二十白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 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 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发给参选证。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 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候选人提 名会议,投票产生候选人。提名会议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 村民过半数参加。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 应选名额一至二人,按照获得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应选名额。 第十七条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 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 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 6 - 第十八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被依法限制 人身自由客观上不能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的村民,经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 选人。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村民 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介绍 医选人情况,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 的间题。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 的五日前,按照获得提名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第五章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做好以 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投票办法,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二)准备选票和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三)确定和培训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书人及 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四)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7 -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 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书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投票选举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选举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的方式。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 据多数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意见在选举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投票选举时,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 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老 年人、残疾人等因行动困难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 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 上监票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选举现场应当设立代书处。 投票时,村民自已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书人代 写。代书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任何人不得强制村民委托代书人填写选票。 村民及代书人填写选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 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 票,委托投票手续应当在投票选举白前办理。 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应当按 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和投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 -8- 得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并 在发票时查验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登 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 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七条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 加选举的人数;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集中到选 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 果。 第二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 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 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 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十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 时,应当在十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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