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30日厦门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厦门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 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 -1- 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协调机 制。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的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 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空间发展规划、重 大建设项自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 水环境相适应。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 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将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 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市、区、镇(街) 河长责任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的自标责任制和考 核评价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 -2 - 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水资 源保护的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 民政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 民政府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东西溪、后溪、九溪、管浔 溪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水资源综 合规划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区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征 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政 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 染防治要求,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第干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 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区域外调入水,鼓励循环用水和 开发、利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 条件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 -3 - 准后公布。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 取水工程,但对水质和水温有特殊需求确需在限制开采区内 取用地下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限制开采区内取水 的,应当核定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 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 区等推行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币、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采 用新工艺、利用新技术,大力推行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 生水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经批准后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并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 示标志。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 活动: - 4 - ()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向水体倾倒或者在岸边堆放废渣、动物户体、各类垃 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自从事采矿、采石(砂)、爆破等活动: (四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 (六)从事水产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娱乐、运 动等活动; (七设置油气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 栈、油气管道,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违反前款规定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水产养殖。从事旅游等 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干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 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影 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八条‧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 - 5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人实施水资源保护直接补偿。 水资源保护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和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 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已经实施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化学农药以及其他影响水 源水质的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公路、桥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防止运输的油类、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污染饮用水水源。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 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编制河流、 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 批准后公布,并依法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餐饮、旅游、 水上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水功能区的相关管理 规定,不得影响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 在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影 响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资源监测站 - 6 - 网的规划和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 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功能区的水质 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河流的水文特征以及水 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定期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和水 域的限制排污总量。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西溪、后溪、九溪和 官浔流域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其他流域范围 内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五条,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已经覆盖的地区,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排污口 设置单位或者个人限期关闭设置在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 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对单位和个人 投资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运行费用,市、区人民政 府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水域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域保护,及时清 理河流、水库、渠道内的水生植物和漂浮物等,并接受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源积严重的河道、湖泊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水域管理单位进行清疏浚。 -7 - 第四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二十七条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度,按照内蓄外引!、 统一联网、优水优用原则统筹调配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 行。 第二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 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上一年度蓄水量、区域外调入 水量、各水工程的供水能力等确定全市年度用水总量。 中型水库、跨区引水、区域外调入水等水工程管理单位 应当根据供水片区内用水单位的用水需求、行业用水水平、 经济技术条件等预测本工程的年度用水量,报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年度用水总量、水工程管理 单位申报的年度用水量,核定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用水指 标及其主要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是水工程 运行、调度的依据,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接受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纳入用水指标管理的用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水工程 -8 - 管理单位可以审请增加年度用水指标: (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 (二)用水单耗达到或者低于规定的行业用水指标: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或者高于规定的行业标准。 特枯年份,实际供水量低于预测年度用水总量,水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和保障民生产业的原则,核减水 工程管理单位的用水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十五日 书面告知水工程管理单位,告知书应当包括核减的原因、数 量、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水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纳入用水指标管理 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尚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取用水量等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联互补、科学 调度的要求,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项目和跨供水 片区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 保证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具备不少于七白的供水能力。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 预案,明确包括饮用水安全在内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 全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实施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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