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 信息资源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市各政务部门间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信 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全市各级政府部门 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 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 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工作的主体责任。 - 1 - 第五条,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指导和组织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政务 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自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 录(以下简称共享自录),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 行检查评估,负责组织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 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 理单位做好日常维护。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能 职责共同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工作,加强基于信息共 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 智慧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 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尚、无偿共享,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资源目录与共享目录 第九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记录 和存储,非数学化信息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学 化改造。凡是列入共享目录的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应当以 数字化形式,通过市级共享平台提供使用部门使用。 -2 - 第十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编制指南》和省级有关要求,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编制、 维护本部门资源目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住方、 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 内容,并在资源目录的基础上形成共享目录。各政务部门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并细 化到信息项,厘清和确定政务信息资源的类、项、目、细目 数据清单的目录体系及其有关代码结构。 第十一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 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 自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 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 格监管、能源安全、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 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的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 编制和维护。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 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 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 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 -3 - 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 于不予共享类。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列为 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应予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 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基础信息资源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 应当通过共享平台无条件共享; (三)主题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依法予以共享。 第十四条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机 构编制等部门汇总形成市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报市人民 政府同意后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发布、更新、维护本 级资源自录和共享自录等工作,出现更新情况时应当于更新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级政务部门需要对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 进行更新的,应当报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法律 法规作出废止、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发生变化需要对 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进行更新的,市级政务部门应当自变化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审。 - 4 - 第十六条提供部门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按照 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 范和程序,确保信息资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行 管理资源目录中本部门负责提供的信息。 第干七条提供部门应当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 务部门的有关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时, 按照资源目录进行核对,并及时告知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 由其组织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更新 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数据产 生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市级资 源目录和共享目录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和发布。 第三章‧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市级共享平台是管理本市资源自录和共享 自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包括内网和外网两部分。 内网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 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外网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 要求,依托市级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共享平台应当与省级共享平台互联 - 5 - 互通,逐步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 台,已有的应当逐步向市级共享平台迁移。各政务部门不得 自行建设跨部门的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 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市级共享平台。 第二十二条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 当通过市级共享平台进行。各政务部门负责完成本部门内部 信息资源的汇聚整合,统一接入市级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定本 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标准规范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政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是能 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其 他政务部门重复提供。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使用 部门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通过 共享平台报送提供部门审核。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请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大 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疑义、错 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共享信息有疑义或者发现 明显错误的,及时反馈提供部门校核,并报市大数据行政管 - 6 - 理部门备案。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当照常 办理,不得拒绝、推或者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七条共享平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资源目录、共 享自录和政务信息资源情况,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数据库,供 查询和数据分析。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资 源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日志、共享交换日志、信息查询 日志等情况进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共享平台运 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布共享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综合性服 务信息,如共享频率、共享数量、共享条目等。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安全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共享平台运行管 理单位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维护。 第二十九条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网络信 息安全和保密有关规定,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身份认证、 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管理服务,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 防止越权存取数据,确保数据可追溯。 第三十条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当分别按照职责做 好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7 - 第三十一条市网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 门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共享信息的保 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 信息安全。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尚市网信部 门、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三十二条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 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 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共 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 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 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三条政务信息资源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 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 作分别承担有关保密责任。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在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应当做好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考 核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具体由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实施。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的评估工作,定期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各政务部 -8- 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第一责住人,各政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自标、责任和实施机构,确 保信息共享工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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