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55号,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2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 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数据公平有序地共享开放,提高 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数据创新应用,全面推进大 数据战略行动,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 机关)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 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 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 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财政 -1- 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联合建设、行政机关 向社会购实服务或者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行 政机关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 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有关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 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 工作; (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沟通协商机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相关制度: (四)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区(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 放工作,接受上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相关配 套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 2 -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四)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 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平台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电子政务外网、“云 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 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作为政府数 据传输、存储、共享、开放的载体。 电子政务外网是承载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 台和行政机关信息系统的基础网络。 “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应当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是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的云计算平台。 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支撑行政机关 进行政府数据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 开放平台是发布全市开放的政府数据资源自录和向公 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放政府数据的公共基础平台。 鼓励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建设“云上贵州”贵阳 分平台。 - 3 - 第九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 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建设 本辖区的电子政务外网,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管理维护。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 外,行政机关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新建或 者改造信息系统应当部署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已建 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迁移。 行政机关未按照前款规定将本机关信息系统部署或者 迁移至“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相应 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电子 政务外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 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币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信息技 术服务条件的机构对前款规定平台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并依 法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使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应 当按照相关要求尚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请。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审请之白起5个工作 日内,核实行政机关提交的审请和相关材料,自核实通过之 -4- 日起提供不低于10日的测试试用期,经测试通过后,向审 请机关正式开通应用系统。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使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应当 按需审请。需要调整其资源配置的,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审请。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审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完成资源配置变更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外,行政机关 应当将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作为本机关共享和开放政府数 据的唯一通道,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共享和开放政府数据。 第三章‧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共享政府数据应当遵循共享为原 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在本市跨层级、跨地 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统筹共享和无偿使用。涉及国 家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政府数据提供机关有义务尚其他行政机关 提供可共享的政府数据,有权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提出 政府数据共享需求,并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数据查 询权限。 第十八条政府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 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 - 5 -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应当主动提供给 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涉及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 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 础数据项,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无条件共享。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可以提供给相关 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或者仅能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 使用。涉及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 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 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有 条件共享。 不予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可以不提供给其他 行政机关共享使用,并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相 关文件依据。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政府数据的共享类型难以确定的,可 提交同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应当通过 共享平台检索数据自录,查找、获取本机关履行职能所需数 据。 第二十条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相关文件依据,并报同级大数据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数据需求机关需要审请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的, - 6 - 应当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梳理所需数据名称及其使用 范围,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共享审请。 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共享审请,核实数 据使用需求及其范围等要素,自受理审请之日起10日内向 数据需求机关反馈意见。同意共享的,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所 需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尚数据需求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依 据。 第二十一条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 享的政府数据,但数据需求机关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可 提请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协调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因为 升级、改造、更换、下线等情形暂时不能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其他方式 向数据需求机关提供政府数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 照类、合同类政府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 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请事项,凡是 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府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 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府数据,应当按照共享 -7- 范围和使用用途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 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 于其他目的。 第四章‧数据开放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接照无条件开放、依审请开 放、依法不予开放等三类对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管理,并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依法不予开放和需要特定对象审请开放 的政府数据,其数据自录和限制开放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经过脱敏 清洗后可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向社会无条件开放或者 依申请开放。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政府数据开放 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本机关政府数据开放目录, 采用直报、数据接口等形式,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府数据,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无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直接获取。 第二十八条依审请开放的政府数据,公民、法人和其 -8 - 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审请开放所需数 据,并填写数据名称、数据需求类型、数据描述、所属领域、 数据格式、数据用途及其他相关信息。 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开放审请,核实数 据使用需求和前款规定信息,自受理审请之日起10白内通 过开放平台向审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说明 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开放的政府数据 进行解读,推进政府数据深度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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