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20 8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429—2011 代替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 Fire indicatingpanel 2011-07-29发布 201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7429—2011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要求 4 试验 5 检验规则· 6 标志· 14 GB 17429—2011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7429—1998《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17429—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的基本功能试验细分为火灾报警显示功能试验、故障显示功能试验、监管报警显示功 能试验、自检功能试验、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试验和电源功能试验(见4.2,1998年版的4.3); 增加了泄漏电流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电压暂降、 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振动(正弦)(耐久)试验等试验项目(见4.4、4.7、4.10、 4.11和4.16); 删除了通电试验、高温试验、冲击试验和低温贮存试验(1998年版的4.4、4.12、4.15和4.17); 一增加了使用说明书和检验规则的要求(见3.5和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艳娥、全瑞涛、谢锋、王宇行、李小白、郭金龙、李惠菁、闫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429—1998。 1 GB17429—2011 火灾显示盘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显示盘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火灾显示盘,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 火灾显示盘,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参照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6标准电压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A GB/T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17626.11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3要求 3.1总则 火灾显示盘应符合本章相关要求,并按第4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3.2整机性能 3.2.1火灾显示盘可采用主电源为220V、50Hz的交流电源供电,也可直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 防设备电源输出的直流电源供电,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3.2.2火灾显示盘采用主电源为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时,应设有备用电源。 3.2.3火灾显示盘直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设备电源输出的直流电源供电时,直流电压应符合 GB156的规定,优先采用直流24V。 3.2.4火灾显示盘不应为其他部件供电。 3.2.5火灾显示盘不应对其他部件有控制功能。 3.2.6火灾显示盘的按键和指示灯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 3.2.7火灾显示盘在使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显示。 1 GB17429—2011 3.3基本功能 3.3.1火灾报警显示功能 3.3.1.1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与其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火灾报警控制 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显示火灾发生部位;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 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火灾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 3.3.1.2当接收的火灾报警信号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时,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该火灾报警信 号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3.3.1.3火灾显示盘应设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火灾显示盘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3.1.4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其设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火灾报警信息。采用显示器显示火灾报警信 息时,如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息,应显示首个火灾报警信息,后续火灾报警信息应能手动可查, 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查询结束1min内,应自动返回显示首个火 灾报警信息;采用自动循环显示方式显示后续火灾报警信息时,每次应显示一条完整的火灾报警信息, 首个火灾报警信息应在显示器顶部或采用独立的显示器单独显示,手动查询应操作优先。 3.3.1.5火灾显示盘如能显示火灾报警的时间,则该时间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的时间一致。 3.3.1.6除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复位操作外,对火灾显示盘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其接收和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 3.3.2故障显示功能 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 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 a)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及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火灾显 示盘正常工作; c)主电源欠压。 3.3.2.2具有故障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设有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当有故障信号存在时,该指示灯 应点亮。 3.3.2.3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 故障信号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故障信号后3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指示故 障发生部位;故障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 入时,应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应的状态一致。 3.3.2.4具有故障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其设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 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3.3.2.5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3.3.3监管报警显示功能 3.3.3.1监管报警显示功能要求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火灾显示盘 3.3.3.2具有监管报警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设有专用的监管总指示灯,只要有监管报警信号输 人,该指示灯应点亮。 3.3.3.3具有监管报警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监管报警信号,并在火 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后3S内发出监管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监管报警部位;监管报警声信 GB 17429—2011 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监管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时,应再次 启动;监管报警光信号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应的状态一致。 3.3.3.4具有监管报警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其设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监管报警信息,在不 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报警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报警信息应手动可查。 3.3.4自检功能 火灾显示盘应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上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等的工作状态的功能。自检时 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时,如有信号输人,应自动指示相应的状态,并显示相应的信息。 3.3.5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3.3.5.1火灾显示盘的信息显示应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故障的顺序由高至低排列显示等级,高等级 的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的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 于辨识。 3.3.5.2当火灾显示盘处于某一高等级的信息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的信息。 3.3.5.3各等级的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3.3.6电源功能 3.3.6.1采用主电源为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应具有以下功能: a)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 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火灾显示 盘的正常工作; b)主电源应能保证火灾显示盘在火灾报警状态下连续工作4h,且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c)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频率为50Hz士1Hz时, 火灾显示盘应能正常工作; d)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火灾显示盘在正常监视状态下 工作8h后,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工作30min。 3.3.6.2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设备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在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内 应能正常工作,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能连续工作4h。 3.4主要部(器)件性能 3.4.1主要部(器)件选择 火灾显示盘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3.4.2指示灯 3.4.2.1应以红色指示灯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报警状态;黄色指示灯指示故障状态;绿色指示灯指 示电源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行状态。 3.4.2.2指示灯应用中文清晰地标注其功能 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3.4.3显示器 在不大于5001x环境光线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显示器显示的字符或文字应在 3 GB 17429—2011 0.8m处清晰可读。 3.4.4音响器件 3.4.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 115 dB。 3.4.4.2 在85%额定电压供电条件下,火灾显示盘的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3.4.5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其最大工作电流的 2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3.4.6接线端子 3.4.6.1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3.4.6.2主电源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应有保护接地端子和接地标识。 3.4.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3.4.7.1备用电源的正、负极连接导线应以颜色标识,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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